从交换到货币:中介过程如何在结果中消失 |《资本论》第二章导读
文/I旧学新知MET
导 言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第二章“交换过程”往往不如第一章那样引人注意,但它实际上承担着一个关键任务:说明货币并不是外在发明的工具,而是从商品交换关系中生成的一种社会形式。
本章的关键,不在于描述交换本身,而在于揭示交换中的矛盾运动,以及这一运动如何在结果中被遮蔽,从而使货币呈现出一种仿佛天然如此的形式。
围绕这一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本章: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交换过程的内在矛盾及其功能性解释,以及中介过程在结果中的消失及其方法论含义。
01
篇章结构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商品与货币”中,第一章讨论商品,第三章讨论货币或商品流通,第二章“交换过程”处在两者之间,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这一章的功能和定位,从不同文本版本中可以看得更加清楚。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指出:
到此为止,商品是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两方面来考察的,每次考察一面。可是,作为商品,它直接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同时,它只有在同其他商品的关系中才是商品。商品相互间的实际关系是它们的交换过程。这是彼此独立的个人所参加的社会过程,但是他们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参加这个过程;他们互为对方的存在,是他们的商品的存在,因此,他们实际上只是作为交换过程的有意识的承担者出现。(31:434)
在德文第一版中,这一点被表达得更为直接: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即两个对立面的直接统一。因而,它是一种直接的矛盾。一旦对商品的分析不再像迄今那样,时而从使用价值的角度来考察,时而从交换价值的角度来考察,而是让它作为一个整体同其他商品发生关系,这一矛盾就必然会展开。然而,商品互相之间的实际关系就是它们的交换过程。(42:65)
由此可以看到,第二章的出发点,并不是经验意义上的交换行为,而是商品内部矛盾在现实关系中的展开。交换过程不是一个外在附加的活动领域,而是商品这一范畴自身发展的必然阶段。
因此,这一章真正要回答的问题,不是交换“如何进行”,而是当商品进入交换关系时,它的内在矛盾如何展开,并在这一过程中推动一般等价物的形成。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交换过程同时就是货币的形成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
商品彼此间在过程中的关系结晶为一般等价物的不同规定,因而,交换过程同时就是货币的形成过程。表现为各种过程连续进行的这个过程的整体,就是流通。(31:445)
这样,第二章“交换过程”就和前后两章形成了内在衔接:第一章第三节说明货币形式在逻辑上如何从价值形式的发展中被推出,第二章则说明这一形式如何在交换关系中作为矛盾运动的结果被确立,第三章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货币作为既成形式的规定性及其运动。
02
交换何以可能:商品占有者与经济关系的人格化
第二章一开始并不直接讨论货币,而是从交换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入手。商品不能自己进入市场,也不能自己完成交换,因此必须通过其“监护人”——商品占有者——彼此发生关系。交换关系的成立,以商品占有者之间的意志关系为前提:一方只有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并占有他人的商品。因此,商品占有者必须彼此承认为私有者,承认对方对其商品的支配权,并通过契约形式完成交换。
但马克思随即指出,这种法的关系并不是独立的起点,而是一种“反映的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换言之,交换中的意志关系,并不是由某种抽象的自由意志所决定的,而是由商品关系本身所规定的。分析的重心不是“人如何选择”而是“人处在怎样的关系之中”。
这也正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这一命题的含义所在。马克思说,
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占有者而存在。在研究进程中我们会看到,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
这里并不是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强调: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的行为被置于一种结构性条件之下,这种条件既提供可能性,也构成约束。
这一点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理解。假设一个人偶然得到一两部新手机,他完全可以自己使用,或者送给亲友;但如果他得到的是整整一仓库的新手机,那么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些手机就不再首先作为使用价值呈现出来,而是作为必须进入交换的商品存在。他几乎不可能将它们仅仅当作消费品来对待,而必然会把它们拿去交换、拿去卖钱。重要的并不是主观上的逐利动机,而在于这些物本身已经处在商品关系之中。谁占有它们,谁就会被置于这一关系之中,被推动去执行这一功能。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可以将其与微观经济学的解释作一对照。在微观经济学的框架中,出售这些手机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最优化问题:随着手机数量增加,每一部手机对占有者的边际效用迅速下降,而交换所得的货币可以用来购买更多种类的商品,从而带来更高的总体效用。因此,将手机出售,是在既定市场条件下,通过比较不同用途的边际效用所作出的理性选择。
这种解释在一定层面上是成立的,但它预设了一个前提:手机已经是可以出售的商品,货币已经存在,个体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换。也就是说,它是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关系之内解释行为。而马克思所说的“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所指向的正是这一社会关系本身所构成的结构性条件。
在商品经济中,社会关系的物化已经完成,它们本身就是“值钱”的东西;相应地,占有这些物的人,也就被置于一种特定的行动位置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关系既提供可能性,也构成约束:它使个体能够通过交换将商品转化为货币,从而获得更一般的社会购买力;同时,它也使个体难以绕开交换来实现这些物的价值,从而被持续地推向市场。换言之,马克思并不否认商品占有者的个人选择,而是强调这种选择是在既定结构之中展开的。
因此,这里的差异不在于是否承认理性选择,而在于分析的层次。微观经济学解释的是,在既定市场条件下个体如何进行选择;而马克思所揭示的,是使这种选择成为可能和必要的社会关系结构本身。前者把交换理解为个体选择的结果,后者则把个体选择理解为商品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不仅是一个关于行为的命题,更是一个关于分析视角的转变:从个体选择转向社会关系,从主观动机转向结构条件。
03
交换的内在矛盾、功能性解释与一般等价物的涌现
在说明交换何以可能之后,第二章真正进入其核心问题:为什么交换不能停留在直接的物物交换上,而必然要发展出一般等价物,最终形成货币。
商品对于自己的占有者来说,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带到市场上去;但与此同时,这种商品又必须对别人有用,否则它就不可能在交换中实现自己的价值。这样一来,商品便处在一种内在张力之中:它只有作为使用价值被别人接受,才能作为价值被自己的占有者实现。换言之,占有者若要实现商品的价值,就必须让渡它的使用价值;而如果他保留它的使用价值,就不可能实现它的价值。
进一步地,马克思用“个人过程”与“一般社会过程”的矛盾来加以说明:
每一个商品占有者都只想让渡自己的商品,来换取另一个具有能够满足他本人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只是个人的过程。另一方面,他想把他的商品作为价值来实现,也就是通过他所中意的任何另一个具有同等价值的商品来实现,而不问他自己的商品对于这另一个商品的占有者是不是有使用价值。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是一般社会的过程。但是,同一过程不可能同时对于一切商品占有者只是个人的过程,同时又只是一般社会的过程。(44:105)
用更直白的话来说,每个人都只想买自己需要的东西,却又希望别人接受自己拿出来卖的东西。这两方面在直接交换中是难以同时满足的。直接交换只有在双方需要恰好偶合时才能完成,而这种偶合显然不足以支撑普遍的商品交换。因此,这里出现的并不是个别交换中的偶然困难,而是交换形式本身的内在矛盾:交换既要满足个体的具体需要,又要在社会范围内获得普遍承认。
也正是在这里,可以看到一种功能性的解释思路。随着交换范围扩大、商品种类增加,交换关系本身不断提出一种要求:必须有某种中介形式,使个体需要与社会承认不再直接依赖于偶合。换言之,交换“需要”一种能够被普遍接受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一般等价物并不是外在地发明出来的便利工具,而是交换过程自身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内在解答。
因此,马克思所说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 (44:107) ,不应理解为某种先验的历史公式,而更像是一种功能性的解释 (functional explanation):在交换关系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问题与其解决形式一道生成出来。
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将一般等价物的形成理解为一个“社会过程”:
由于这种社会过程,充当一般等价物就成为被分离出来的商品的独特的社会职能。这个商品就成为货币。(44:106)
因此,货币并不是附加在交换之上的外在工具,而是交换过程自身发展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说:“随着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商品就在同一程度上转化为货币。”(44:106)
马克思随后又从历史角度对这一社会过程加以说明:交换起初发生在共同体边缘,随着交换扩大,某些商品逐渐固定为一般等价物,最终贵金属由于其特定性质而成为货币。现代人类学、考古学和货币史研究已经表明,历史上的货币起源可能涉及债务关系、礼物交换、记账体系以及权力结构等多种因素,并不符合简单的线性模式。因此,这里的讨论不宜被理解为严格意义上的“历史与逻辑统一”,也不应被当作经验性的起源叙述;它更像是一种带有历史色彩的呈现,用以说明前述功能性要求如何在社会过程中得到实现。
不过,无论是功能性解释还是历史叙述,都没有、也不可能提供一个可以线性还原的“货币起源机制”。这是因为,货币从商品中分离出来,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而不是一个可以被简化为单一因果链条的事件。
如果借用复杂系统的语言,货币的形成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互动中的涌现现象(emergent phenomenon):并不是有人从外部设计出一种整体秩序,而是在大量个体反复交换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稳定的宏观结构。随着交换网络的扩展,对一般等价物的需求不断增强,最终某种商品在社会行动中被分离出来,承担这一职能。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如 Foley)指出,马克思所使用的辩证法,正可以理解为对这种涌现过程的一种描述:宏观结构不是外在设定的,而是在个体互动中生成,并反过来约束个体行为。
04
货币形式与货币拜物教:中介过程的消失与现实的理解
在前面的分析中,货币被理解为从交换关系的内在矛盾中生成出来的一种社会形式,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但在现实经验中,货币却并不表现为这种“被生成”的形式,而是表现为一种仿佛天然具有交换能力的特殊物。
马克思指出:“困难不在于了解货币是商品,而在于了解商品怎样、为什么、通过什么成为货币。”(44:112)许多关于货币的误解,恰恰源于把“价值”和“价值形式”混为一谈,从而把货币的社会规定性误认为是某种物的自然属性。
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货币形式形成,这一形成过程本身就会在结果中消失。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面对的,只是一个已经完成的结果:某种商品(例如金银)已经成为货币,可以用来交换一切其他商品;至于它是如何通过交换关系逐步被分离出来、如何成为一般等价物,这一中介过程则不再显现出来。
正如马克思所说:
当一般等价形式同一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结合在一起,即结晶为货币形式的时候,这种假象就完全形成了。一种商品成为货币,似乎不是因为其他商品都通过它来表现自己的价值,相反,似乎因为这种商品是货币,其他商品才都通过它来表现自己的价值。中介运动在它本身的结果中消失了,而且没有留下任何痕迹。(44:112)
这正是拜物教的基本形式:一种社会关系在其形成过程中逐步凝结为某种物的属性,而当这一中介过程在结果中消失之后,这种属性便被当作物本身固有的性质来看待。
“中介过程在结果中消失”这一点并不难理解。许多社会规则和社会制度之所以看起来神秘、不可理解,正是因为形成它们的过程已经被遗忘了,只剩下一个最终的结果。以教室占座为例:最初,一个人暂时离开座位,在桌上留下书包或书本,表示自己很快回来,这种做法具有明确的情境合理性。后来,这种行为逐渐被抽象化,只要某个物品留在座位上,就被视为“这个位置已有人占”;再往后,承担这一功能的物品不断简化,甚至一张纸条也足以代表这一占位关系。到了这一步,这个符号与最初“人只是暂时离开”的情境之间,已经几乎没有直接联系,但它仍然有效。若只看到最终结果,就会觉得“一张纸为什么能够代表一个座位已被占用”似乎不可理解;而一旦回到其形成过程,这种规则的来龙去脉便清晰可见(该例子出自南开大学张俊山老师)。
类似地,许多社会形式和制度安排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逐渐脱离其原初问题和原初场景,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到最后,人们面对的是一个已经定型的结构,而看不到它是如何一步步生成、变形并固化的。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注释38中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批评的方法论重要性。马克思指出:
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即“永恒公平”的理想。顺便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即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如果一个化学家不去研究物质变换的现实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却要按照“自然性”和“亲和性”这些“永恒观念”来改造物质变换,那么对于这样的化学家人们该怎样想呢?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么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又高明多少呢?(44:103–104f)
这一批评所针对的,是那种从抽象理念出发、再以此裁判现实的做法。对经济关系的分析,不能停留在抽象原则层面的谴责,而必须首先理解这些关系是如何形成、如何运作的,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否则,批判就会滑向一种廉价的道德控诉。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资本论》的理论力量,并不在于宣告某种现象“不公平”,而在于揭示其背后的社会形式及其运动机制。理解现实,意味着回到这些形式的生成过程,而不是停留在对既定结果的抽象评判。
来源:Marxian Economic Theory
编辑:雁回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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