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公社的“五个问题”的解析

文/钟之说

 

在《“人民公社”究竟好不好》(作者:徐建锋,诸山浣水,2026年4月1日,浙江)一文中,作者认为人民公社存在五个问题:

一是“一大二公”导致平均主义严重: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模式,即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导致了平均主义的盛行。在分配上,无论劳动多少、贡献大小,社员得到的报酬基本相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民缺乏劳动动力和生活热情,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效率。

二是经营管理灵活性不足: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较为僵化,难以根据本地的土壤、气候等实际条件灵活调整种植结构,也无法及时响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这种“一刀切”的生产安排,导致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脱节,影响了农业的经济效益。

三是“政社合一”混淆行政与经济职能: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管理组织,这种“政社合一”的体制混淆了行政与经济职能,导致政府对农村经济的过度干预,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这种体制下,管理粗放、决策滞后等问题较为突出,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四是超越发展阶段:人民公社在初创时期,一些政策和做法超越了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如过早地实行全民所有制,将社员的家庭财产也收归公社所有,违背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犯了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错误,给农民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五是与农民利益结合不够紧密: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管理,不利于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本文就作者提出的五个问题进行一一解析。

第一,关于“一大二公”导致平均主义的问题。

人民公社确实存在过平均主义严重的情况,但这仅限于人民公社刚刚开始的几年。在人民公社进行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调整之后,说人民公社平均主义就完全不符合基本事实了。

人民公社经过头三年探索之后,出现了一些问题,在1962年进行了体制调整之后,即进入正常发展的轨道。之后,在采用工分制进行分配的生产队根本就不存在“无论劳动多少、贡献大小,社员得到的报酬基本相同”的情况。别人一年做了400工,你一年做了300工,收入怎么可能会一样?一个强劳力的工分收入与一个弱劳力的收入,差别还是比较大的,譬如同样是0.50元/工,强劳力做400工,收入是200元,弱劳力做200工,收入就只有100元,相差一半了。哪里来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25年有探索期和正常发展时期的区分,因而是需要做具体分析的。

工分制是社会主义实践中类似于股份制的按劳分配制度,这是一种体现劳动者劳动投入差别的计酬和分配制度,在正常情况下,它反映了社员劳动投入和收入的差别,决不可能出现严重的平均主义。而且人民公社的生产队都是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同样也不存在平均主义。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大二公”并不必然导致平均主义,说“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模式,即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导致了平均主义的盛行”是不成立的。

现代企业,例如跨国企业与人民公社相比,规模更大,并不就会产生平均主义;而公有化程度高同样也不会产生平均主义。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化本身它是消除人们之间在资产所有的差别,从而消除产权存在的基础。在公有制条件下的社员,其利益要求不是表现在资产所有方面,而是表现在劳动所有方面。因此,与公有制相适应的企业制度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人民公社所建立的基本制度,是与工分制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它用工分来计量社员提供的劳动量的多少,并通过工分总量与生产成果之间的关系确定每个工分的单价,然后依据每个人的工分累计量进行个人收入分配,这是实实在在的按劳分配,与平均主义没有半毛钱关系。

第二,关于人民公社体制的灵活性问题。

作者认为“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较为僵化,难以根据本地的土壤、气候等实际条件灵活调整种植结构,也无法及时响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这种‘一刀切’的生产安排,导致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脱节,影响了农业的经济效益。”

这个看法也是错误的。

作者是站在今天的环境下来看待当时人民公社时期的体制及其运行特点,犯了脱离当时环境来看待人民公社体制状况的错误。

人民公社是我国以国家工业化为基本目标的过渡经济阶段的大环境下存在和发展的。当时人民公社的运行和发展自然是要为国家工业化服务并服从国家计划管理指导。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在当时我国人口快速增长、粮食需求突出的条件下,国家为农业发展确定“以粮为纲”基本方针是完全正确的,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当然也需要按照国家计划要求把粮食种植放在第一位。在粮食紧缺的计划经济管理的环境下,谈什么调整种植结构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显然脱离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至于说到人民公社体制的灵活性问题,那人民公社体制反而是最灵活的经济体制,从所有制的角度看,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和需要,人民公社完全可以从队为基础进一步发展到大队为基础,甚至公社为基础,为后来的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人民公社从1658年到1983年,总共才25年时间,如果从进行了体制调整之后的1962年到1983年,实际的正常发展时间只有二十年左右的时间。以这么短的时间的实践,来评论人民公社体制僵化与否,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三,关于人民政企合一的问题。

作者认为:“‘政社合一’混淆行政与经济职能: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管理组织,这种‘政社合一’的体制混淆了行政与经济职能,导致政府对农村经济的过度干预,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这种体制下,管理粗放、决策滞后等问题较为突出,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不是人民公社的不足,恰恰相反,是人民公社的长处和优势所在。人民公社在性质上已经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由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形成的生产力是一种新质社会生产力,即劳动所有者互相合作,利用公共资产满足大家的个体生活需要和公共需要的集体生产力,即以满足劳动者消费需要为目的的消费价值生产力,因此,客观上需要有公社这样能够体现新质生产力整体性和协作性要求的新型经济体制来适应。从满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自然要求的角度看,公社体制满足了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劳动力及其它各种资源整体性运用的要求;从满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要求的角度看,公社体制通过生产队的按劳分配制度和公社的公共服务系统两个方面,满足了农民和农业生产发展对消费需要和生产、生活发展需要。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事实上它是一种精干高效的体制。一个公社仅仅二十人左右的管理团队(公社没有派出所,一个公社仅有一个公安特派员主导管理全社范围的治安问题),满足了公社工农商学兵各方面管理和运转的需要,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自我管理的本质特点,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体制消除旧体制官民对立的性质要求。人民公社干部深入田间地头,经常参加劳动,常与社员群众打成一片,形成了良好的干群关系状态。

第四,人民公社体制是不是超越了发展阶段?

作者认为“人民公社在初创时期,一些政策和做法超越了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如过早地实行全民所有制,将社员的家庭财产也收归公社所有,违背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犯了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错误,给农民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如果这些说的是人民公社开头几年出现的现象,是符合事实的。但这一问题在之后通过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调整已经解决了问题。从1962年之后,人民公社事实上已经进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

人民公社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新型体制,开始时客观上需要一个探索过程。通过实践探索进行不断调整,从而形成适合社会生产发展需要和农民的利益要求的新型体制,这是一种新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必然过程。因此,这完全是正常的事情。

第五,人民公社体制与农民利益结合问题

作者说:“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管理,不利于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这个说法就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了。

人民公社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就是“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集中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在这里,“补偿消耗的”是首先补偿消耗的公有生产资料价值,从而保证再生产正常经营的需要;“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这是满足公共需要项目扣除,从而满足农民的不同范围的公共需要;“余下都是自己的”是让社员的收入作为生产成果,以余额的形式出现,从而使社员的收入能与生产队的生产经营状况利害相关。

生产队在管理上建立了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体现了“谁劳动谁管理”的劳动所有权原则;在分配上建立了工分制来体现社员劳动投入的差别并通过分配分配体现这种差别,体现了“谁劳动谁受益”的劳动所有权原则。可以说是全面地体现了社员的作为主体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和劳动分配权。

人民公社这种体现基本员工的劳动所有权的制度,是十月革命之后社会主义实践中唯一的兼顾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利益的社会主义制度,它第一次让普通劳动者凭借劳动投入参与企业生产成果分配和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形成了劳动者与企业生产经营利害紧密关联经营机制。

事实证明,这种以工分制为特点的劳权公有制制度,使我国农业和农村在二十多年时间发展了根本性的变化,使我国农业从原始生产状态转变为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农业水利工程的实施,农田基本建设工程的开展,农业生产的电力化和机耕化,农田管理和种植的科学化实现,良种的研究、培育和推广等,化肥和农药的推广和使用,使我国粮食生产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粮食产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和增长。

                           结语

对人民公社的评价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实践进程,更不能以单一阶段的探索性问题否定其整体价值与制度创新。原文所指出的五个“问题”,要么是混淆了人民公社探索期与正常发展期的差异(如平均主义、超越阶段),要么是脱离了当时国家工业化、我国人口快速增长、粮食安全的核心需求(如体制灵活性、市场适配性),要么是误读了制度设计的本质逻辑(如“政社合一”的优势、农民利益的保障机制)。人民公社作为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重要实践,不仅通过“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调整和工分制的按劳分配模式,有效解决了初期出现的问题,更在集体化框架下完成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技术推广和公共服务保障的历史性跨越,为后续农村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

评价历史制度应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辩证的原则,既要看到其在特定历史阶段面临的挑战与局限,更要承认其在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的重要贡献。人民公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农村发展道路需要在探索中完善、在适应中创新,而其蕴含的集体主义精神、按劳分配原则和统筹协调优势,至今仍对新时代“三农”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唯有立足历史全貌、尊重实践规律,才能对这一重大历史现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从中汲取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智慧与力量。

 

来源:钟健民的理论思考

编辑:江城子

 

 

发布时间:2026年4月7日
收藏

阅读排行

最新文章

【专题】《无产阶级革命和左圈人士》系列

【专题】"南街村模式讨论"

【专题】"民左之争"回顾

【专题】关于"人性论"的探讨

【专题】"新潘晓来信"

【专题】"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专题】“张雪峰现象”

【专题】"美伊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