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私有化进程
文/转轨
1949年后,我国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消灭地主和富农,带领农民走 “合作化道路”,直到建立人民公社,在城市中,首先通过 “工商业的社会主义转型”(1953 年),让所有私营企业都被转化为国有企业,剥夺了资本家的财产,并建立了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体制。
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进入新时代,开始推行经济改革,前提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但允许个人进行小规模的私营经济经营,同时削弱计划经济,但不准私有化,例如要求私营企业雇用超过 8 名工人,超过 8 名是资本主义。 但是,这个规定在 80 年代中后期完全被打破。
在1997年,国家宣布以“抓大放小”为中心的“国企改革 ” ,允许中小型国企私有化。 所谓 “抓大”, 是指大规模资产和涉及民生的金融、能源、电力、电信、交通等企业,允许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 所谓 “资产重组”,是指国有企业可以向外人和外国投资者出售部分股份,但国家仍持有 (51% 以上或必须成为最大股东);所谓 “小” 是出售市场前景不佳或损失严重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允许它们私有化,以摆脱国家的负担。
当时做出这样决定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考虑:
首先,国有企业无力返还银行贷款,导致国有银行体系几近崩溃。 新时代的经济改革无法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裁员、低效率、浪费过多、企业损失严重等缺点,只能依靠国有银行贷款长期支撑企业运营。 随着经营形势的恶化,许多国有企业停止偿还银行贷款,甚至利息支付,1996 年国有银行的坏账加上逾期贷款约占贷款总额的 70%,如果继续向国有企业注入资金,金融体系将受到国有企业的拖累。
其次,当时十分渴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以扩大其出口。 当时,世贸组织接受中国的前提是,在 15 年的时间里,中国必须建立市场经济,即取消计划经济和国有企业私有化,如果不证明中国已经将国有企业私有化,中国将不允许加入世贸组织。
私有化进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 1997 年下半年到 2001 年持续了大约四年,主题是中小型国有企业私有化,成为原厂长和经理等私营企业。
有学者详细分析了多起国有企业私有化案例,总结了几种典型方法,揭示了中国企业私有化的过程。
他们通常倾向于低估企业资产的净资产;然后直接使用公司资金或使用企业名称将贷款 (其中一些是私人贷款) 存入银行,以购买自己的管理企业,在自己或亲属中注册;最后,作为新的企业主,使用私有化后从自己企业借来的钱来偿还自己的购买。 也就是说,虽然他们购买了自己的管理企业,但个人往往只支付很少的钱,即使不支付任何钱。
第二阶段是大中型国有企业部分私有化 (部分私有化),始于 2002 年左右,2009 年基本完成,措施包括重组后国有企业上市、管理股份 (MBO、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外商投资合资、民营企业合资等。
由于资产庞大,经理人不能单独贪污,因此他们通常使用公共资金从公司购买股票,给予高中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贿赂有权批准公司上市的人员及其家人,从而形成利益串通。
这在 1997 年底开始私有化后于 2009 年基本完成。 截至 2008 年底,只有 9700 家国有工业企业,其中包括部分私有化但仍由拥有控股权的国家持有的大型国有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员工和管理层分享股份,员工股东基本上也无法询问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运营状况,这实际上相当于员工为帮助管理层拥有企业而付费。
大多数工人被工厂董事和经理强迫进入股票,条件是保住工作,工人必须使用个人储蓄。工人进入工厂后,没有名义上的股东,但他们的权利没有得到保证。相比之下,俄罗斯工人在很大程度上自愿投资该公司,使用政府颁发的私有化证书,其股东身份得到承认,其权利得到保障。
在俄罗斯,私有化后,员工持有约 40% 的自有股份,远高于我们的工人;虽然俄罗斯公司的管理层也拥有一部分股份,但他们远低于中国的管理层。因此,俄罗斯工厂董事和经理依靠自己的控制股份,很难将企业转变为自己的企业。
私有化后,约一半的国有企业员工被解雇,董事和经理利用这些员工来降低企业成本,即降低员工的效率。 与此不同却是在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中,失业工人情况并没有这么严重。
在推进私有化的过程中,我们并没有建立起一定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失业者基本生计,因此,失业者没有生计来源,工厂董事和经理贪污国有资产,引发了大量劳资冲突。
1995 年,我国县市仲裁机构之间的劳资纠纷处理了 3.3 万起劳资纠纷,2006 年达到 44.7 万起,2008 年达到 6.9 万起。
编辑:提笔惊鸿
来源:“转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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