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靖:整体性、组织化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文/胡靖

 

【原编按】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改革的主要思路是市场化。这种改革注重产权明晰、市场竞争。似乎有了这些改革,农业就会高产,农民就能富裕。但为什么现实依旧是种地不赚钱、乡村空心化呢?胡靖老师指出,实际上是我们的主流改革理论存在问题。

 

市场经济的效率并不仅仅来自“产权明晰”,产业“组织”以及“分工”更为重要。这一原理不仅适用于工业、服务业,同样适用于农业和农村。乡村的山水林田湖草沙本身就是一个生命体,山水相依,林草相伴……它们共同构成了农业生产力的基础。如果改革通过“产权明晰”的方式,将这种整体性资源打成碎片,各自为营,必然就会损害甚至摧毁农业生产力。

 

回顾历史,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差序格局”,恰恰为这种整体性生产力提供了制度的保证,由此带来了可观的“集体红利”。1979年以后的改革以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的形式保留了“三级所有”的格局,但已经不再实际发挥作用。生产队被拆成了“夫妻店”,小农户就像刺猬,在市场面前宁愿缩起来单打独斗,靠政府补贴,也不愿迈出合作的步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整体性优势完全被葬送了。

 

胡靖老师指出,出路在于改变目前这种“产权明晰”的逆组织化思路,强化村集体的领导,通过“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方式推动农村的组织化。

 

各位老师、同学们好!今天我跟大家分享四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来自于《整体性、组织化与集体经济原理》这本书,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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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应成为改革的关键词

 

 

从理论看,一般谈到土地制度改革,都是指市场化改革。但是市场经济究竟是什么呢?市场经济一般有以下几个关键词:“产权”、“交易”、“法制”。似乎有了这几个概念,市场经济就具备了。但改革过程中,我们遗漏掉了两个最重要的关键词——“组织”和“分工”。可以说,没有组织和分工,就没有市场经济的效率;没有效率,那么市场经济就会彻底地失败。现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搞市场经济,产权明晰了,政府退出了,管制消失了,但最后都失败了。这是为什么呢?其实他们不是失败在“产权”,也不是失败在“法治”,而是没有形成有效的产业“组织”和“分工”。

 

100多年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面就已经非常清晰地揭示了“组织”和“分工”的重要性。企业的生产效率来自哪里?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来自于分工,而分工则来自于产业组织。产业组织则主要指的是企业和公司,一环扣一环。亚当·斯密曾经举过英国一个扣针厂的例子,做一枚扣针有18道工序,但分工和不分工的两种做法,在效率上却有着几百倍的差别。亚当·斯密由此发现了生产效率的源泉来自于企业内部的“组织”和“分工”,这是他的理论贡献。所以,“组织”和“分工”是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最关键的范畴之一。

 

“分工”与“交易”的主体不是个体的人,而主要是企业、公司这类“组织”。所以“组织”非常重要。但是,我国的农村改革,恰恰把“组织”给扼杀掉了。企业、公司等组织内部是一种非市场、非交易状态,是依靠技术指令、行政命令进行资源配置。在组织内部,不存在“交易”,自然就不存在各部门独立的“产权”问题,更没有“产权明晰”的问题。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辩证法。所以不能把“产权明晰”泛滥化。尤其在组织内部,一般就不能搞“产权”改革,否则巨大的交易成本会立即让“组织”和“分工”都崩溃掉。

 

 

 

另一个著名的经济学家纳德·哈里·科斯也提出过相关的理论,公司内部实行资源共有,分工协作,对外产权明晰,对内则实行不同程度的资产使用权共有。

 

原编注:Ronald H. Coase,1910-2013,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曾提出“科斯定理”,199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迥异于“交易”的“内部化”或“管理”是企业、公司实现分工、获得效率的关键。“内部化”会让资源利用井然有序、高效率。内部的“使用权共有”不等于管理混乱,恰恰相反,它是管理有序的一个必需的前提。典型的如华为公司,企业内部就是高度组织化后的分工,所谓“外圆内方”。在这样的大企业内部,管理至高无上,傻子或失败者才会去讨论“产权”问题。不止中国的华为、比亚迪,美国的高通、微软、苹果等等巨型公司,内部也是如此。

 

“管理”是一种“非交易”的资源配置方式,所以不能认为市场才是唯一正确的资源配置方式。即使是英美这样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仅企业内部,大量的公共服务部门也不是主要靠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的。由此就形成了资本主义清晰、普遍的效率进路。

 

私有产权一般可以通过“交易”形成公司、企业这样的产业组织,从而实现资产使用权的内部共有,满足“分工”的前提条件;资产使用权的内部共有通过有效的管理形成合作和分工,进而产生强大的市场效率;市场效率最后形成经济成果,这个成果就是利润、薪酬、股息、利息等;最后利润按照股权分配到私人手里。这就是资本主义效率发生的进路(见下图)。中间红色的阶段就是资产使用权内部共有的阶段,没有这个阶段,资本主义也会失败。

 

 

 

 

 

 

“逆组织化”的效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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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组织化”牺牲效率 

 

我们搞清楚了正确的市场经济理论,明白“组织”对于经济效率的重要性,就可以思考中国农村的市场化改革应该往什么方向走?根据上述理论前提,农村市场化改革的本质应该是农业、农村的组织化方向,而不是相反。组织化就是资产经营的共有、公有状态的形成过程,凡是“逆组织化”的改革,都必然导致农村的组织失败、分工失败,最后导致效率流失和普遍的贫困。这一规律遍布农村所有的一二三产业。所以对“逆组织化”的改革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因为它必定会牺牲效率。

 

对农户个体的激励,必须通过组织才能够实现。有了组织,激励才可以产生无限的效益预期。如果没有组织,所谓的“产权”激励其实等于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组织,哪怕是产权已经非常明晰了,也无法产生激励。事实就是如此。目前农村的农用地大多数早已“确权到户”,可以说土地产权已经非常清晰了。而且政府也在借此鼓励土地产权流转,但仍然有很多承包户选择抛荒。所以在农村即便有“恒产”,农户也不一定有“恒心”。

 

 

 

组织是什么呢?组织就是“结构”加“规模”,它是一种有机的状态。没有结构的规模是失败的组织。“结构”在此可以理解为一种动态清晰的分工状态。中国农村改革的方向其实也应该如此。凡是“逆组织化”的土地制度改革一定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其代价首先会由农户承担,大量的农户将由此成为贫困户,成为政府帮扶对象。

 

可能也有朋友会说见过例外,村里边的有些小农户就是比较富裕的,家里有房有车,这怎么是贫困户呢?我们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些有房有车的农户都不是靠农业致富的,而是去城镇的企业、公司打工挣钱致富的。这恰恰说明了“组织”与“致富”的关系。如果他一直待在农村,按照经济学家的要求当“恒产”的小农户,那他最后一定会沦为贫困户。这一点其实农民最清楚。

 

“逆组织化”改革的另外一个受害者是政府。当大量的农户处于贫困状态,政府就需要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即开展扶贫兜底的工作。可能有朋友会问,那我们为什么要去管这些贫困农户呢?这种提问是不对的,因为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要走“共同富裕”道路。所以,不改变目前土地制度的这种“逆组织化”状态,农村、农民将会一直成为各级政府的包袱。

 

这种包袱,主要是财政包袱,会严重拖累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甚至会拖垮县财政。现在我们平均的城市化已经达到了三分之二左右,但户口在农村的大概还有八九亿。有些农业县的城市化只有百分之三十左右,大量的人口都在农村,政府怎么去扶贫?少数城市人扶多数农村人,能扶得了多久?

 

 

 

2

 

土地小产权阻碍农业组织化 

 

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是一种组织状态,村庄内应该出现大量的产业组织。但是,作为一种资产的承包地的“交易”很难跨越这一“卡夫丁峡谷”也就是说,在农村,依靠平等、自由的“交易”,很难形成自发的农业组织,或者形成农业合作社。我在《整体性、组织化与集体经济原理》这本书中专门论述了契约为什么在农村会失败。

 

原编注: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谓“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是指可以超越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发达阶段,由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直接进入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阶段。在这里讲者只是借用了这一语言概念,具体内涵已有所改变。

 

几千年以来中国都是小农经济的状态。而“小农”为什么不像资本一样自发寻求合作呢?主要原因之一是交易很难满足土地的“结构”性要求。土地不能跟资本完全等同起来,土地是一种非标准化的特殊资源或资产,每一户农户的土地,它的大小、位置、规模、肥力等等都是不一样的。每一个村庄,都只有一个土地资源的拼图,一户农户不答应,合作就完全可能失败。所以历史上的小农都会放弃合作,他们事实上比经济学家更清楚合作的难度。

 

原因之二是土地的组织化难以解决“农闲”时期的劳动兼业问题。比如种植粮食作物,农民有90%的时间处于农闲状态;种植经济作物,农民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处于农闲状态;养殖业或者畜牧业,可能有一半时间比较清闲。那农闲状态时要怎么安排劳动呢?资本家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难题,他们不可能在农闲时间给农民发工资。

 

 

 

小农户,无法实现土地资源的结构化、规模化利用,所以家庭经营在全世界只能普遍存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农业都是弱分工的“家庭经营”状态。我们一般称之为小农户。哲学家说“存在即合理”,但小农户的存在,从发展看,非常不合理。小农户其实也是最低层次的组织状态,维系了最低层次的农业效率和生存韧性。

 

小农户不是完全的个人状态,它是合作状态,是农民夫妻两个人的合作。从社会学上讲,夫妻两人构成了一个家庭;从经济学上讲,家庭则是最小的产业组织,也是最稳定的产业组织。两个人之间有了最简单的分工,才产生了最底线的效率,才能保证农民基本的生存。可以说,一个农民如果一辈子没有家庭,他就很难生存下去,寿命肯定会大大缩减。

 

但家庭分工简单,而且规模小,所以小农户经营方式完全达不到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今天的小农户,一般就是贫困户或准贫困户,这就使得小农户不得不通过“兼业”,或通过降低劳动效率来规避市场风险。比如今天的“老人农业”,他既要种水稻,还要养鸡、养鸭,可能还养个狗,再种点小菜,这种“兼业”可以防范和抵御市场的风险。

 

 

 

而小农户一旦成为专业户就会变得非常危险。一旦破产,随时就可能爆发“规模性返贫”。政府也知道这种风险,一般采取“补贴+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以降低小农户“家庭经营”的风险。

 

欧美国家由于历史原因,首先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所以有能力承担这种巨额补贴。因此,他们的家庭农场模式可以延续下去。目前WTO所谓的“绿箱”、“黄箱”政策就开宗明义说明没有“补贴”就没有现代农业。

 

原编注:绿箱政策包括十二项,如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农作物收入保险和自然灾害救济补贴等。我国现已使用的绿箱政策有6项,分别是政府一般服务支出、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国内粮食援助补贴、自然灾害救济支出、农业环境保护补贴、落后地区援助补贴。

 

黄箱政策是指那些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妨碍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政策措施,包括对种子、化肥、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等。我国农业补贴中的黄箱补贴支出主要包括:一是价格支持措施,即粮棉保护收购价格,二是农业生产资料补贴。

 

“多哈回合”试图削减“黄箱”,但20多年一直扯皮谈不下去。因为一旦真正削减“黄箱”,则农业危机、粮食危机几乎立即在全世界爆发,波及绝大多数国家,甚至包括美国。美国的大农场主也难以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农场主也会破产。

 

原编注:“多哈回合”是WTO成员之间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旨在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完善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制。

 

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承担这种巨额补贴,由此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户(多数是佃农、贫农)纷纷破产,农民成为贫民、难民。土地被地主或农业资本家兼并,贫富悬殊、社会分裂成为农村常态。在发展中国家可以看到大量这样的现象,无论是墨西哥、印度,还是孟加拉、巴西,都有大量的“无地农民”和“失地农民”最终成为贫民和难民。

 

难民,比贫民还要惨。贫民可能还有一小块土地,但难民除了垃圾,什么都没有。小农的这种破产过程其实就是残酷的“资本组织化”过程。相比小农户,资本化农场显然更有市场效率。

 

 

中国显然不能走欧美大农场的高补贴道路,更不能走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的殖民化农场道路和南亚的小农破产道路。中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一方面集体化产生的“集体红利”可以以内部化方式替代农业补贴,在村的“三产融合”也可以让政府卸下转移支付的“包袱”;另一方面实现部分农民的在地工业化、在地城市化和在地现代化。

 

这是中国唯一有希望、有前景的道路。因为中国通过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这一点在《宪法》第十条得到确认。集体所有的意义就是农民、农村终于可以实现组织化。有了组织化,就有分工,分工产生的效率是无法估量的。可以说,中国已经跨越了一半的“卡夫丁峡谷”,光明在前。

 

3

 

“家庭经营”的社会基础与自然韧性 

 

“家庭经营”在媒体上频繁出现,但媒体或公众对这个词很可能有误解。家庭,是最小的产业组织,只能产生最小的“合作红利”。没有“家庭”,农民将无法生存下去,单个个体产生的效率不可能达到生存的底线,所以农民必须要结婚,必须要有家庭。将“家庭”、“农户”与“私有制”等同起来是不对的,家庭本质上就是一个合作组织,是最小的公有制单位。

 

中国过去以“村”为背景的“小农”经济制度是一种家庭经营方式,而“村”是以宗族为主要特征的。宗族的主要功能除了存在内部的特别仪式之外,更重要的是,它能提供全村最低的水利、道路、防火等生产条件,这是宗族的生产力意义。所以我们对历史上的宗族不能完全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毛主席曾在《寻乌调查》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宗族的作用,这个调查比较客观、比较详细。

 

 

同样,美国的家庭大农场制度也不完全是“家庭经营”,其背后不仅有政府大量的补贴,还有政府推动的合作社以及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所以简单地将家庭大农场理解为家庭经营也是不客观、不准确的。

 

那么中国现在以补贴、合作社、供销社为背景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家庭经营”吗?也不是。因为没有政府补贴、没有供销社、没有合作社、没有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现有的这种“家庭承包经营”根本无法进行下去,只有破产一条路。所以农业一直是一种独特的社会经营状态,而非“产权”意义上的“家庭经营”。经济学对此的诠释非常不准确。

 

家庭经营,仅仅是站在市场的前台,大量的幕后英雄是“社会经营”。这些幕后英雄包括政府、合作社和其他服务组织。其他服务组织包括技术咨询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及培训组织。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技术培训组织主要是各地的“农校”,在美国则是公立的农业大学。所以我们不能只看到站在前台的家庭农场或小农户,而看不到幕后的三大主角。

 

再次强调,农业一直是一种独特的社会经营状态,依靠家庭经营根本无法单独进行下去。

 

 

 

小农户的确存在抵御破产的自然韧性、历史韧性。我在《整体性、组织化和集体经济原理》这本书中称之为“合作的第三定理”——即使不发生市场交易,小农户依靠“自给自足”,也可以生产出合格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这是农业生产的一个显著特征,即农产品的品种与质量,并不一定依赖于组织、分工与供应链。它们的“供应链”可以封闭在一个自然村内部,甚至可以封闭在一个“家庭”内部。

 

这与现代产业漫长的供应链完全不同。例如广东的一个油脂工厂,它的原材料大豆可能来自于阿根廷或巴西,其产业链跨越了一个太平洋的距离。但是今天“老人农业”从播种到收获的供应链却可以封闭在一个家庭内部,甚至化肥都不需要。所以在很偏远的、几乎封闭的山区,也可以有小农户在那里长久地生存下去。 

 

 

 

这种特征会降低农民“退出”合作的风险。但反过来看,小农户也可以轻易地对抗任何合作。他们一旦认为合作有风险,就会马上退回到小农户状态,可以依靠“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维系基本的生活,或保障“食物获取权”。这有点像刺猬,一碰到风险,它就缩成一团。

 

原编注:1981年,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在《贫困与饥荒》中提出,饥荒往往是社会中一部分人食物获取权的失效,个人和家庭拥有粮食所有权的实质性自由是研究饥荒的关键所在。粮食的获取是国家制度建构的结果,掠夺型制度会限制穷人获取粮食的数量,甚至剥夺他们的食物获取权。

 

但是,农民无法依靠“小农户”经营获得市场效率和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这里的收入指的是货币收入。在现代社会,农民总是处于货币收入的底层,“相对贫困”是他们的长期状态,这会进一步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也处于底层状态,被城市居民歧视。但这更多是一种心理状态、伦理状态,小农户本来可以生活得好好的,但在“开放社会”,获得的信息会告诉你,你的收入是最低的,因此你的社会地位也最低。

 

 

 

 

 

农业资源的整体性、模糊性与集体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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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的自然结构 

 

前面的内容主要是解释农业组织化的重要性,接下来我们看另外一个问题。农业与农村的整体首先是一种自然状态,其中包含“山水林田湖草沙”及生物多样性。作为“生产力”的“结构”,远比农户的“个体”、“私有”更为重要。农业资源是一种自然结构状态,个体私有是一种产权状态。但是,这种结构恰恰更容易被忽略掉,比如进入到一个村庄,我们一般不会关注这个村庄的自然结构,而往往是关注当地的农民及其生活状态,但农业自然的“结构”才是理解农村最重要的关键词。

 

每一个村庄的自然结构都不同,由此形成了村庄的迥异。在南方,每一个村庄的差别都是很大的;在北方的平原地区,村庄的差异也十分明显。自然结构,进一步导致农村农业一定是一种自然的整体状态。整体状态,就是不能分割的状态。这种整体的边界和规模远远超过一般的家庭。

 

“自然村”是农业、农村最基本的存在单位。就好比猪的自然单位是“猪”,而非“猪腿”、“猪脑袋”一样。如果不能保持一个完整的猪的结构,比如把猪腿去掉或者把猪脑袋“承包”出去 ,这个猪就会立即死掉。猪,只有成为一个整体,它才叫猪。所以养猪,不是养“猪腿”、养“猪脑袋”。主流的产权理论,显然在无视自然结构。

 

一个“自然村”面积至少在数百亩以上,甚至数千亩。之所以叫自然村,是因为其维护了农村土地、水源等整体性的底线,由此可以保障最基本的农业资源的稳定,典型的如灌溉水源、饮用水源和道路。一个自然村只有保证这三大基本要素,村才有存在的价值,才称其为“村”。显然,单个的小农户、大农户甚至地主都无法控制重要的水源,也无法修建道路。如果不能保证水源和道路这些基本的生产条件,大多数小农户甚至自给自足都维持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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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自然结构的差序性与产权 

 

农业资源的自然结构是一种动态、复杂的状态,甚至祖辈都安于斯的农民都并不能彻底弄清这种复杂性。农业自然结构具有 “模糊性”、“差序性”特征。“差序格局”是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一个农村社会学概念,被用来形容农村的社会关系。事实上农村的自然结构也是一种“差序”状态,即以自然村为核心扩散出去,其他地区的资源对本村的影响呈逐渐减弱趋势。这种状态难以清晰地调查、理解,只能有一个大概,所以“模糊性”也是农业自然结构的一个特征。

 

自然结构的“差序性”,使得农地的“产权”划分变得非常困难。比如,一个农民承包了一个边界清晰的耕地用于水稻生产,但事实上他根本无法独立完成全部的生产经营过程,这是因为他无法控制灌溉水源和病虫害的发生。这些超越产权边界的要素一旦发生,就需要与“四至”的其他小农户协商,甚至与全村、全乡协商,而无法通过“交易”的方式来处理。这种情况在广东、广西调查时很常见。

 

 

 

 

农业自然资源是模糊的,“产权”必然具有“模糊性”特征,所以农地产权改革需要非常谨慎。因为以“产权明晰”为目标的农地产权改革意味着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成本不能够被克服,农地的“产权明晰”就可能直接成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障碍。例如暴雨来临,洪水从A村冲到B村,又冲到C村,最后将C村的房子、稻田全部摧毁,谁应该负责呢?

 

在组织内部,产权的“模糊性”是常态,不重要,也不会有人去讨论“产权”问题。这种“模糊性”恰恰是实施清晰的“内部化”必要的背景和前提。这个逻辑就是农地产权模糊有助于组织的内部化,继而才可能导致管理的清晰和有效。相反,农地产权的“明晰”过程,完全可能就是在消灭农村的“组织”和农地的“结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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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级所有”适应自然结构的差序性 

 

由于农户之间“交易成本”巨大,农村无法自发形成产业组织,所以,土地产权交易常常是无效的,无法形成理想的土地利用状态。中国绵延数千年的小农经济,包括贫农、佃农和富农之间留下的大量地契,意味着小农经济也应该包括丰富的交易关系,但是为什么没有通过交易形成农业的产业组织呢?

 

农民当然明白组织的重要性,但却始终没有形成组织,最后也就只能彻底放弃组织的幻想。这是因为通过“自发”或自由契约的方式根本就无法形成农业产业组织。这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经济学对此一直存在很大的误解。

 

那么如何在农村形成产业组织,进一步通过分工来产生效率,让农民彻底摆脱贫困呢?历史上,形成农村产业组织的唯一途径其实就是“社会主义革命”,或“强制性”。一些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极力批判中国的这种“强制性”,恰恰是对历史的误解,也是理论的刻舟求剑。

 

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宪法》第十条,这不仅避免了农村的兼并、混乱,而且为农村“组织”奠定了土地制度的基础。正是有了《宪法》第十条,才可能在农村出现真正的产业组织。土地“集体所有”,意味着小农户之间的产权障碍消除、交易费用清零,农村由此终于可以实现“组织化”经营。这才是最核心的宪法精神。

 

因此,基于《宪法》的“家庭承包经营”,正确的解读是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的一种实现形式,而非孤立的“小农户”经营。对此,改革应该有原则和底线。正是有了农村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中国的改革才会因为组织化而焕发出更高的效率。放眼全世界,中国的乡村振兴极有可能成功,因为它是建立在《宪法》第十条的基础之上,其他国家则缺乏这一制度前提。

 

中国农地“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仍然是“三级所有”。1962年以后,中国确立了农村土地是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1983年人民公社解体,改变的是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并没有涉及土地所有权,所以农村土地仍然可以解读为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农村土地所有制的这种格局一直延续到现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市场化改革的红线。

 

这种土地所有权的三级“差序性”,对应了农业资源的“差序性”,因此有其科学性、合理性。这是中国在人民公社时期能够初步实现水利化的制度基础,没有这种土地所有权“差序性”的制度安排,中国在前三十年不可能基本实现水利化。水利化为中国的农业奠定了一个新的生产力基础,抬高了中国农业的生产曲线,直接表现就是中国粮食总产、单产的不断提高。

 

因此,今天小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应该继续建立在这种“差序性”、“模糊性”的集体平台之上。这是制度优势的延续。一方面“小农户”并非小私有者,另一方面,小农户的效率严重依赖这一“三级所有”的整体性生产力平台。否则,“产权清晰”的小农户经营会因为组织的瓦解而很快失去效率,甚至完全失去效率。

 

这样讲可能有点抽象,大家看看村里的水利工程就知道了,大水利、中水利、小水利是谁建立起来的?没有这种差序性的水利工程,小农户能够存活多久?目前,广东一些地区水稻田撂荒,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村里小水利的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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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组织内部化治理与 “集体红利”

 

农业资源的自然整体性特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地产权的模糊性状况。这种模糊性实际上是农村的县、乡、村、小组得以实施及时且清晰的内部化治理的重要前提。一旦产权变得“清晰”,县、乡、村、小组便难以开展必要的规划管理工作。

 

需明确的是,土地所有权的“模糊性”并不等同于“经营权”、“使用权”的模糊不清。恰恰相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产权的模糊性正是实施清晰“发包”的前提。若不然,实施土地整体治理就只能依赖于“交易”、“谈判”。以一个村庄为例,若有几百户农户,只要有一户不同意并坐地起价,那么整体治理工作便无法推进下去。此时,土地的“产权明晰”就如同一个陷阱,会致使村庄内所有与整体相关的工作永远停滞,最终引发公共悲剧。

 

 

 

鉴于土地资源分别隶属于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这三个资源主体便均有资格进行内部化治理。市场化改革绝不能导致农村组织及其内部化治理机制的消失,这应该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市场化改革方向没有问题,市场具有效率这一点也是公认,但是,无论怎样改革,都不能导致农村的这三级组织与内部化治理不复存在。

 

集体内部的治理是依据自然结构而开展的一种处置以及指令性活动。在“交易”完全失败的情形下,这显然是一种更有效率的状态。这种状态现在总是容易被抹黑、被批判。但从制度经济学以及科斯定理的视角审视,这种农地资源的三级治理结构并非难以理解。

 

小农户作为交易主体,难以把握资源的整体性。如前所述,不仅小农户,即便是大农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其占有的农业资源与土地也仅仅是整个村庄的很小一部分。无论是农场主还是其他公司、企业的老板,均无法认识全村资源的结构性、把握全村资源的整体性,因此都不具备整体“治理”的资格。信息不对称以及利益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农村出现相当巨大的结构性损失。事实也是如此,在此强调:目前,绝大多数农村的资源结构性损失相当巨大。

 

 

反过来,集体经济能够借助整体治理轻而易举地获取第一桶金,这是一种特别的“制度性利益”。这在我所著的这本书的第九定理中有相关阐述。所谓“制度性利益”,是指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便可对全村的土地实施整体性的规划治理。各个村庄的“结构”互不相同,特定结构必然能够获取特定的结构性利益。若不存在结构或无视结构,全村的利益仅仅是各个农户利益的简单累加,这种累加的利益一定远远小于整体治理的利益。并且,甚至还可能成为负数。

 

规模收益方面,集体经济组织能够降低采购农药、采购种子等农资的费用,对接供销社,降低农产品成本,这些均体现为“制度性利益”。这是第二桶金。

 

倘若集体在资源整体性的基础上发现新的农业项目并构建农业组织,那么进一步还能够获取“系统性利益”。单纯依靠单个农户的“家庭承包经营”,永远无法获得这种系统性收益。这可视为第三桶金。

 

人民公社成立之后,能够迅速且轻易地获取这三种“制度性红利”——即资源的“整体性利益”、经营的“规模性利益”与组织的“系统性利益”。因此,怎么能轻易对其予以否定呢?否定,意味着巨大的收入机会损失,抛弃,农村、农民的贫困成为必然。

 

 

 

土地经营权改革的方向:“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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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组织化、规模化、结构化 

 

在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进程中,应该坚持什么方向呢?

 

其一,应坚持土地集体产权,不能改变农地的“所有权”。这一条是《宪法》的红线,不可动摇。

 

其二,也不能改变农户“承包权”。承包权是农户的家庭承包权,它是大多数农民特殊的土地保障,不能被剥夺。否则农民一旦失去“承包权”,在城市中又没有就业,就可能产生难民现象。

 

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便能理解为何要延长承包期限。1984年之后延长承包15年,1997年之后又延长承包30年,其目的均在于为农民提供特殊的土地保障。如今30年承包期即将届满,又提出继续延长30年,亦是在为农民继续提供土地保障。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尚未实现城乡均等化,农民仍然需要依赖土地保障,因此“承包权”不能被取消。

 

“所有权”不能改,“承包权”不能动,所以,在“三权分置”的改革中,唯一能够调整的是土地的经营权与使用权。土地经营权改革应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创造价值、做大蛋糕的重要环节。集体务必实现村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的组织化、规模化与结构化,这应该成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与方向。

 

具体而言,必须依据每个村庄土地资源的结构特性开展改革,这属于生产力范畴。倘若在改革过程中未能着眼于农村生产力的提升,仅仅从产权角度进行研判,那么产权改革极有可能主次颠倒,偏离正确的方向。仅有产权明晰,而无组织化的进步,改革不可能成功。

 

 

 

回顾改革历程,1984年的“一号文件”开启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改革。这是一个极为关键的历史分界线,自此,农业生产单位由生产队、生产大队逐步缩小至农户。直白来讲,就是农业生产规模发生了显著变化,由生产队动辄几百亩甚至上千亩的规模锐减至农户的几亩。在广东等南方地区通常不会超过十亩,而且分散细碎。这一过程实质是农业生产规模持续缩小的过程、去结构化的过程。

 

在此着重强调,这一“去结构化”的演变历程,自然也是全村资源结构性利益迅速消失的过程。自1984年之后,改革进程持续强化小农户经营模式。然而,从实践看,这一改革模式并未取得成功,农村持续凋敝,以致国家不得不在2017年以后启动“乡村振兴”战略。

 

正如前文所述,小农户生产力非常低下,缺乏市场效率。众多小农户在当前形势下看似仍能维持生计,实则是得益于政府的大量补贴。自2006年税费改革之后,政府开始向农民提供大规模补贴,涵盖直接收入补贴以及各类生产资料补贴。同时,政府还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合作社发展。

 

如果没有政府的这些努力,2006年以后的小农户的发展状况必定会截然不同。可以想象,中国农村将会面临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的困境。大量小农户在破产之后,不得不逃入城市成为难民。

 

 

2

 

新型集体经济:“村集体+”

 

“发包”本质上是一种内部化的行为,其主体为村集体。改革的目的在于规避“监督”难题。因此,未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格局应当以集体所有权为根基,以农户家庭承包权为保障,再加上集体整体化、组织化的土地使用权,以获得较高的土地效率、农业效率。

 

需要明确的是,集体的组织形式不可能回到原来单一的集体经营状态,试图重返人民公社时期那种单一的集体经营状态,显然是不适宜的。因此当前农业组织会呈现“村集体+”的混合经济形态、混合经营形态,其中不仅包含小农户,还涵盖家庭农场、股份制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等多种形式。我认为这就是“新型集体经济”。

 

村集体通过不同程度的内部化运作,实现全村资源的结构化、规模化利用,进而能够获取前面提及的三种集体红利。所谓内部化,首先是指土地与农业的科学治理、技术治理的过程。村集体必须依据山水林田湖草等的自然生态结构特征,实施科学的规划和治理,而后开展结构性的“发包”。发包对象可以是小农户,也可以是家庭农场、股份制农场。

 

 

 

对于村庄内的部分生态性资源,诸如生态林、水面等,由于其整体性与模糊性特征极为显著,不能进行“发包”。这类资源的生态意义通常表现为正外部性,“发包”解决不了治理的问题。因此,这些资源必须长期由村集体进行直接治理、直接管理,以确保全村“绿水青山”的稳定性、完整性。

 

故而,村集体所承担的职责并非仅仅局限于“服务”功能。现在很多村子只悬挂一个“党群服务中心”的牌子,这是远远不够的。村集体必须同时肩负起全村生态资源的“治理”、“管理”和“经营”责任。

 

那么,针对农村的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具体应如何开展改革呢?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改革的方向与重点。

 

 

 

3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很重要的市场原则。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既不能采用“革命”手段,也不能实施其他强制性的干预。但对于“自愿”,也需要准确、客观地理解,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承包户、农民的投票或举手表决行为。因为这极有可能只是表面现象,其背后往往隐藏着诸多复杂的博弈因素。农民举手并不一定意味着其真正“自愿”,农民不举手也不意味着就是“不自愿”。从根本利益来说,农民从来不拒绝组织化,因此不能将组织化视为对其权益的侵犯。

 

当下部分学者有意无意地传播一种错误观念,似乎组织化就意味着对农民权益的侵犯,就是“公权侵犯私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目前,逆组织化”才是对农民根本利益的剥夺和侵犯。

 

如今农民能够无缝连接地在城市打工并融入产业组织,为何在本村就会“不自愿”参与村集体的各类产业组织呢?农民在农村不愿参加合作社,也不愿意牵头成立合作社,但为什么愿意奔赴广州等地接受苛刻的组织化管理,在流水线上从事高强度工作呢?

 

十多年前我在广州新塘调查,制衣厂的女工每天缝牛仔裤纽扣长达12个小时以上,她们之所以甘愿接受这种苛刻的组织化管理,是因为组织化管理能够为其带来相对较高的薪酬。但回到农村后,她们为什么一定对参与农村产业组织缺乏积极性呢?这是因为农村产业组织存在缺陷,或者无法赢得农民信任,亦无法为农民带来预期收益。村中的资本与老板基本不可能获得承包户的长期信任,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资本天生的逐利性,决定其难以兼顾农业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平衡。农民需要获得有保障的收入。

 

第二,农业资本的年收益率普遍低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资本家无法同时兼顾自己的利益与农户的利益。资本家要保障自身利益,必然会压缩农户利益,导致农户薪酬降低,从而引发农户不满,最后退出组织或合作。

 

第三,资本无法有效解决农闲时期农户的就业问题。农闲时节农户无事可做,那资本家要不要给农户发工资?发放工资则资本自身难以承受,不发放工资则农户会选择离开,导致农忙时节用人困难。

 

但是村集体不同。村集体,尤其是党领导的村集体是唯一能够赢得农民信任的组织者,是农村信任之锚。农民的合作,必须建立在特别的信任的基础之上。这并非基于意识形态,而是基于历史与实践。所以,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由村集体牵头,如此才可以获取农民的信任,同时为合作扫清障碍、开辟前景。

 

现实中部分地区的村集体确实不能获得农户信任,这是因为这些“村集体”已经被资本完全俘获,它不是要为农民成员服务,而是在为村里的大户服务、为村干部服务,这就导致农户对“村集体”失去信心。因此,当前改革需要解决村集体的信任问题,这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4

 

坚定新型集体经济的改革方向 

 

改革需要坚定新型集体经济的方向:

 

第一,必须深入推进“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土地经营权改革。如前文所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改革,而经营权改革的方向便是构建“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模式。这是一种“自愿”的模式,需要循序渐进。需要指出的是村集体这种特殊“服务”的重要性,不仅不可替代,而且完全不亚于政府主导的“社会化服务”。“社会化服务”不可能解决小农户的组织化问题。

 

其二,政府的支持及其他转移支付应当重点倾向于村集体。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视察时指出:“村级党组织要发挥火车头的作用,带领乡亲们做好‘海’的文章,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一往无前。”这充分彰显了村集体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引领作用。村集体与村两委是乡村振兴的引擎,也是乡村产业组织的核心和动力源泉。缺乏这一引擎的带动,村内其他民营、私营的产业组织将难以有效运转。

 

第三,村集体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以农民的平均利益为第一原则,以村集体利益为第二原则。没有村集体的利益,就没有农民的平均利益。其中的辩证关系需要深刻理解并梳理清楚。所谓平均利益,是指在“村集体+”的混合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确保村民在本村所获得的薪酬至少不低于外出打工的收入。唯有首先满足这一条件,农民才会愿意与村集体开展合作。若无法保障这一点,大多数村民会选择离开,进而导致合作失败。

 

将村集体利益置于次要位置,并非集体利益不重要,而是要与资本主导的模式区别开来。在农村,资本主导模式之所以失败,正是因为其首先保障的是资本自身的利益,追求资本的平均收益率,而忽视了农民的利益诉求。

 

 

 

提问环节

 

 

 

主持人

在探讨集体经济时,以往可能存在将资源集体化与人的组织化混为一谈的情况,而胡老师将二者清晰地区分开来,从农村生产效率即生产力提升的角度阐述了集体化的依据。

 

具体而言,小农生产方式会将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源分割得极为细碎,这种做法违背了自然生产条件的整体性原则。毕竟自然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产权虽可分割,但分割后可能导致生产力下降。从资源自然结构的角度,胡老师的观点为农村集体化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根基。

 

1.共有与公有之间存在何种区别?

 

 胡靖:关于公有与共有,我之前曾提及,在市场经济效率发生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资产的公有与共有的阶段,公有与共有是存在区别的。就国有企业而言,共有就是公有,即并非个人所有,个人不存在独立的产权。例如在一个工厂内部,当我们看到一个车间、一台车床或一辆卡车时,不会去追问其产权归属何人?这便是一种公有与共有的状态。

 

若论区别,共有侧重于使用权的状态,而公有除了使用权状态外,还涵盖所有权状态。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我之前提及的公有与共有在此处含义相同,它们本质上都强调通过管理实现共同的利用和分工,而非产权分割。所以在企业和公司内部,一般不会探讨产权问题,也不存在产权问题。

 

哪怕像华为这样拥有18万员工的庞大公司,也不会去讨论车间或工厂归属于谁?都是整个公司所有。从内部来看,其产权处于一种不讨论且难以说清的状态,你说它属于谁?属于工人、厂长还是车间主任?通常不会探讨此类问题。

 

 听众:在产权理解这一问题上,我认为可能存在一些误解。在资本主义私有公司中,我们都清楚产权是私有的。但在工厂内部,由于公司内部具有组织性,生产工人能够使用私人资本家的财产,这个现象可以用“产权束”的概念解释。

 

产权包涵多个方面的权力,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获利权等等。在私有企业中,产权仍归资本家所有,但资本家将使用权让渡给工人,工人可使用但不占有机床,他们知道机床归老板所有,工人仅有使用权而无资本权,即无获利权利,利润仍然归老板所有。而使用共有和公有概念时,似乎在私有企业内部呈现出工人和资本家对产权具有某种共有性,这是否会对我们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一定误导?

 

 胡靖:这应该不矛盾。就像前面讲的,在资本主义组织中,必然存在共有阶段。我们对产权概念的理解来自于交易,没有交易便不存在产权,如此或许能更好地把握产权共有的含义。在企业内部或组织内部不存在交易,而是通过管理实现资源配置,因此在这种无交易的资源使用状态下,它就是一种共有的状态,不分彼此,大家都可使用。但具体使用方式需要通过管理实现,管理主要是根据技术要求进行分工。如此理解,或许能够更为清晰明了。

 

如果说在内部存在产权,那么产权便意味着交易、谈判以及对立。如此一来,在内部便难以开展管理工作,资产的共有状态就会消失,分工也会消失。就使用权而言,其处于共有状态,并非分割状态。我想讲的是,小农户的困境在于其产权在承包期内基本属于私有,而且其经营权与使用权也是私有的,不是共有的,问题便出在这里。小农户的使用权为私有,无法“共有”,危害就是无法进行分工协作,因而缺乏市场效率。

 

 

 

2.老师刚刚提到“绝大多数农村的资源结构性损失相当巨大”。不太理解“结构性损失”的含义,可以举几个例子吗?

 

 胡靖:所谓结构性,是指每个村庄的农业资源结构,诸如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皆有所不同,南方山区与北方平原地区都是这样。若要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就必须依据资源的特殊结构来安排农业项目。例如在南方某些地区,山上种植茶叶与水果,山下则种植水稻并养鱼,这便形成了一种结构。

 

但这种结构可能会产生直接的冲突。什么冲突呢?山上种植水果与茶叶的农民,可能会喷洒农药、使用除草剂,而不顾及后果,这些农药与除草剂会顺着水源污染山下的鱼塘与稻田,鱼塘中的鱼可能会因此死亡。这便形成了村庄内部资源的结构性损失,有可能山上的农民赚取了收益,还获得了表扬和荣誉,但山下农民遭受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偿呢?全村的这种结构性损失,完全可能就是入不敷出的状态。

 

如果村集体依据资源结构安排农业项目,或许就能选择更为适宜的生产结构,比如山上种植茶叶,但要控制农药使用,同时确保山下鱼塘与稻田能够正常生产,甚至达到有机生产的要求,如此一来,山上与山下的资源都能充分利用。将这种有结构性安排与无结构性安排的每年经济产出相比较,其间的收益差便是结构性收益。但大多数村庄由于资源使用权完全下放到农户,且集体经济组织又无能力进行结构性安排,由此导致大多数村庄的结构性损失相当巨大。

 

回顾往昔,人民公社虽存在诸多问题,但在这一点上却不会出现问题。倘若山下鱼塘的鱼死亡,必定能知道是山上农药所致,村集体召开会议便可立即解决这个问题,从而避免结构性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村长就像一位CEO,而并非单纯的行政官员,他对全村的经济负有统筹规划之责。

 

3.农村是否还有劳动力,又该由谁来组织?以前王丹老师在讲座中提出了教育移民对农村小农经济的瓦解产生影响,导致农村没有劳动力了,那胡老师探讨的这种集体化和股份合作的方式该如何实现?

 

 胡靖:就当下农村而言,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农村缺乏劳动力是一种恶性循环,村里缺乏产业组织,所以没有劳动力;没有劳动力,就无法进行产业组织,这是一个循环。但是我相信,如果村里有组织,便会有劳动力。农村的产业组织,尤其是“三产融合”的产业组织建立后,会释放出就业机会,青壮年劳动力就会返乡就业、创业。

 

现在的问题是缺乏组织。为什么缺乏组织呢?因为自发性的小农户无法通过交易形成产业组织。关于农村的产业组织,我在前面也讲到它必须在村集体的统筹和组织之下才能形成。虽然有少数资本家可能会在农村建立产业组织,但他们并无长远规划,通常是赚了钱之后就跑了。

 

4.您认为,只要组织起来,收入得以提高,人员便会回归。但当下难以实现农业生产收入与外出打工收入相近的情况,即便由党组织领导合作社,要实现农业收入与打工收入相等,目前来看依旧颇为困难吧?

 

 胡靖:初期确实困难,但主要困难就集中在初期。在效益尚未凸显之时,不仅外出打工者,就连村干部也都是奉献者,都得咬着牙干。此时大家都要全力以赴、拼命干活,但前景如何,无人敢打包票。

 

不过当效益逐渐明晰并凸显之后,农村便会出现平均收益的趋势。在浙江、江苏等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我们便能看到这种情形。青壮年劳动力回归,不用计算他们的具体收入,只要看到他们长期在农村,便能知道他们必定是获得了平均的薪酬,甚至可能更高。因为只有农村的产业组织为他们提供了平均薪酬,甚至是更为优厚的薪酬,他们才愿意回归。也就是说,我们不是依靠空泛的大道理把他们劝回村,而是收益前景给予了他们信心,促使他们回乡创业、就业。

 

 

 

5.收益股份权确定到个体,但是个体不在村里工作,会不会产生新的问题?如何限制成员身份范围?

 

 胡靖:之前我在报告中也回答过关于承包权与收益的问题。实际上土地股份是依据其承包地确定的。承包权是一种保障权,国家对承包权的延续,实则是延续对农民的保障。这是担忧农民在工业化进程中,打工失败后失去收入来源,进而影响整个家庭,所以给予他们一条退路。

 

这条退路并非是让他们回村务农,因为他们可能也不愿务农,而是给予他们一份最基本的收益保障,使其在家中有房可居、有饭可食,之后再寻觅其他发展机遇,如此便可避免因打工失败而陷入困境。由此可以看出《宪法》第十条的重要性、先进性。

 

6.我有一个相关问题。您主要的观点是“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那我们不妨更为激进地思考,为什么一定要实行股份制,而不能实行土地集体制呢?毕竟我们的土地原本就是集体所有,将其收回实行集体化,为什么不行呢?如此一来,个体如果在城里工作,便不再享受村里的福利。如果他在城里遭遇挫折,因为他还有村里的户口,可以回到村里参加劳动,便可享受村集体的权益。

 

采用股份制的话,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便人不在村里,他也能从土地入股中获取收益,但是他在村里并没有参与劳动,这对于村里其他成员难道不构成一种不平等或不公正吗?这样说的话,股份制是不是没有直接的集体制更好呢?

 

 胡靖:之所以强调土地股份形式,是因其与我国的改革历程紧密相连。目前土地已分配至农户手中,当下绝无可能直接将其收回。这个想都不要想。首要原因在于,国家为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以土地承包权作为其重要依托,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而农民群体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态度各异,部分愿意参与,部分则不然。对于愿意参与的农民,其权益该如何体现?必然存在差异,有的多些,有的少些,于是便产生了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本质上也是一种保障机制,是基于土地股份所赋予的基本收益权。如果直接收回土地,制度层面、法律层面首先便不允许,这将导致整个农村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故而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共产党人应该对农民的这种“自愿”充满信心。共产党在农村开展工作,向来尊重农民意愿,这也是能够取得政权的关键因素之一。

 

若土地股份能够为农民带来更高的租金与分红收益,他们就会“自愿”参与,而且迫切参与。这并非单纯的意识形态问题,而是切实的利益考量,如此一来,他们的权益也能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又怎会反对呢?因此,基于自愿原则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村改革的重要方向。即便全村土地皆参与其中,也要遵循国家要求,确保承包户的承包权,不可像人民公社那样直接取消土地股份。

 

再者,就土地股份而言,如果给农民900元租金,他们已经很满意了。因为在当前形势下,如果不参与,可能只能获得300元租金,甚至土地荒芜没有任何收益。在广东,有很多优质土地闲置抛荒,无人问津。村里农民在这样的情况下,能有900元收入便知足了。而如果经过整治后将土地出租,租金可能提升至1500元甚至2000元,多出的收益便可用于壮大村财政。村财政得到充实后,便有资金用于兴办全村的福利事业。福利得以完善,村民权益就能得到更周全的保障。

 

7.农村组织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纯洁或者目的?村集体的纯洁性怎么保证?村集体已经完全陷入消薄增收的绩效考核里。

 

 胡靖:这次我从四川返程,途经昭通,在国道路边,有很多农民卖苹果。我买了一些,价格很便宜,两块五毛钱一斤。吃了之后,发现它口感绝佳,令人意想不到。我不禁思考,为什么如此优质的苹果售价如此之低?询问农民后得知,村里没有合作社,即便有,他们也不参与。农民表示,村里合作社都是由村干部办的,村干部都只为自身利益考虑,所以他们不愿参与。如此一来,苹果销售只能依靠自己在路边摆摊。

 

由此引出农村集体村两委的纯洁性问题。正如总书记所言,村两委犹如火车头或战斗堡垒。如果被资本俘获、腐化,便会失去作用,被农民所摒弃。反之,如果能把火车头修好,马力强劲,便能带动农村经济蓬勃发展。

 

当前的问题在于,国家对村一级组织建设重视不够。就像前面讲的,只赋予村两委可有可无的服务功能,而“经营”功能完全未纳入考核范畴。村两委本应具备经营、管理、治理与服务四大功能,缺一不可,如今却被弱化为只有“服务”功能。如此一来,村干部难以有所作为,这是主要的原因。但村集体不开展经营活动便无法为全村赚钱。村集体无村财政支撑,又何谈提供“供销”等公共品服务?对于个体小农户而言,完成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几乎不可能。

 

8.如何看待近期流传的土地回收一次性补偿政策?

 

 胡靖:这个问题我有所关注。当下部分地区回收农民土地,一次性买断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我认为此举不妥,如果要买断,必须先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而贸然买断承包权,日后农民失业,又该如何安置?所以一次性补偿存在问题。

 

其实可以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形式,将土地收回后进行整体整治与结构性利用,这样完全可以做大土地效益这块蛋糕。所以我认为此政策至少在目前存在较大风险,较为粗糙,不宜全面推广,仅可在特定地区试点试验。例如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有稳定的工作、有社保,可尝试推行。而对于其他地区,需慎之又慎。

 

 

 

 

 

 

 

编辑:雁回锦书

来源:“食物天地人”公众号,对原文略作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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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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