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婚姻自由,也要保卫离婚自由
文/章北海
民政部日前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引起广泛讨论的有两条,第一条是结婚不必再携带户口本进行登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很多年轻人自由自愿结婚,但往往因为父母粗暴干涉这桩婚姻而拿不出户口簿,从而导致结不了婚,而父母老年想要来一段黄昏恋的时候,往往子女因为财产分割等利益考虑,又会反过来成为扣押户口本的一方,尽管可以出具其他证明来代替,但这种事情在过去十几年里面屡见不鲜。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法条的理想长期和现实有差距。
去年之前就有网友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差不多就在一年前,2023年7月26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答复称,婚姻自由主要指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供户口簿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防止重婚等问题的出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与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一年的时间过去了,民政部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于相关规定的认识迅速从婚姻自由和提供户口本并不矛盾,转变到采用技术手段取消户口本需求,积极保护公民的结婚自由,可以说是亡羊补牢,迷途知返,值得称赞。
顺便一提,越来越多的线索指向户口制度正在逐渐被淘汰,人口档案属地管辖的行政模式正在被全国一盘棋的数据化管理取代,婚姻登记已经取消了户口本,现行的户口更多是作为不同地区分配财政和物质利益的经济手段而存在的,将来必将面对改革。
第二个引发广泛争论的点,恐怕就不是那么正面了。意见稿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指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舆论现在对这一条意见非常大,实际上争论已经持续了四年了。2020年底民法典公布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现在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称不上什么新东西,只是对于民法典已经确认过的原则在操作手册中再进行了一次对正看齐而已。
虽然两者单独看起来都没什么问题,但两件事凑在一起形成了舆论热议,有着其必然性。
根据最基本的逻辑学,我们可以知道,要离婚的人肯定先结过婚,可以指责这些人轻率离婚,但显然,轻率离婚的背后大概率存在轻率结婚。结婚登记的方向非常明确,是越来越鼓励结婚,越来越容易结婚,而在离婚登记上则越来越细化,设置了越来越多的环节。
在民法典1079条当中还有一个强制性条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的标准流程从提起离婚请求开始,拥有30天冷静期,如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便可以撤回,如果双方坚持离婚,便随即进入调解,调解再不同意,进入诉讼离婚环节,我国法院一审判决离婚的比例说实在话也不高,需要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在双方无法达成同意的前提下想离婚,很可能要走两次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像很多人叫嚣的,不想走冷静期可以去起诉离婚,不知道自己才是法盲,对司法实践的情况完全不了解。逻辑上和某些人叫嚣,老板违规开除,非法加班,你可以走劳动仲裁的强盗逻辑一样,完全无视实现难度和时间成本,以及缺乏惩罚性回报的现实,相当不负责任。
民政部自己也承认这一点。“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根据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减少冲动型离婚或草率离婚,也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类似做法、应对我国近年来离婚率持续增加的一个有效措施。
但结婚的冷静期显然在是冷静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和我国基本一致,从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并发给离婚证明。但在结婚的程序第一款规定,申请结婚的人自其向户籍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后,亲自到该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而在美帝,大多数州都有1-5天的等待期,其中以三天居多,从申请结婚证之日起到举行婚礼之日止。等待期允许双方改变主意。例如,佛罗里达州居民在州结婚证后必须等待三天。离婚冷静期要显著地更长,比如在人杰地灵的加利福尼亚,离婚就需要等待6个月的冷静期。
英国的情况较为类似,婚礼被视为正式缔结婚姻关系。而在婚礼之前,要提前一个月进行登记,在这期间可以反悔,而离婚冷静期显然更长,因感情破裂而申请离婚,双方需要经过20周冷静期。
法国结婚之前需要提前10天进行公告,市政厅一般需要6~8周来处理申请,离婚则相当迅速,只要双方同意,只需冷静15天就能离婚。我只能说法国人确实对待婚姻和爱情有自己独到的看法。
俄国有七十年的苏联历史,社会主义改造还是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进步性。俄国结婚离婚冷静期都是一个月,显然最对等。英美两国的基督教在社会上存在着巨大的影响力,这样一个古老的保守主义宗教对于离婚这样人类现代社会才广泛存在的事物存在着天生的抵触情绪,导致离婚冷静期比结婚冷静期长。换句话说就是英美信教的老保疑似有点多了。而法国则是相对严进宽出
其他4个常任理事国,我们的管理办法最具特色。民政部认为离婚冷静期是抄作业。我只能说我很喜欢2020年的那句话:作业都不会抄。
潜意识在差异中显现。如果说离婚冷静期是为了保护婚姻的神圣性,那么显然应该对结婚也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冷静期限制。六礼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缔结婚姻的程序,最早见于《左传·昭公元年》,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程序,是衡量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的标准。但现状就是结婚不受传统约束,大可以冲动,离婚则必须冷静。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选择性学习中隐藏了一个价值标准,那就是结婚和离婚被视为严格割裂的两种事物,结婚是好的,离婚是坏的。因此在结婚的时候可以充分保证个人自由,但在离婚的时候,就要加上许多限制。
许多法条都证明了这一点,比如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但在离婚的时候,民法典并没有做出这么严肃的表述来充分保证个人的自由。虽然婚姻自由,但婚姻的某一些部分显然比另一些部分享有更加充分的自由。
但宪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里面并没有明确分开结婚和离婚两个动作,两者都是构成婚姻的表现,离婚表面上是结婚的反题,但双方共同构成了婚姻这一整体性关系,这是辩证法的正反合。可以看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既不唯物也不辨证。
离婚冷静期最初的想法是维护婚姻,事实上他们也做到了这一点,离婚率在2019年达到了巅峰随后一路下跌,降幅达到39%。但与此同时,全国登记结婚对数从2019年的947万对下降到2022年的683万对,下降28%。在短短几年之内如此剧烈的数据变化显然不仅仅是适龄人口变动所能解释的。给婚姻增加障碍 ,结果便是单身群体宁可去同居,也不愿意结婚,反而减少了家庭数量,打击生育率。
不能说离婚动摇了以前稳定存在的家庭关系,那些家庭关系以前就已经不稳定了,离婚的到来只是加速了那些摇摇欲坠婚姻的公开解体。为在婚姻中忍受痛苦的普通人提供了救赎。
恩格斯说:如果认为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会合乎道德,如果感情却已消失或已被新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对于双方和社会都是好事。
恩格斯已经深刻阐明了,保证离婚流程顺畅,不是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而是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刚刚成立不到一个月,就迅速颁布实施了《婚姻条例》。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几乎不附带任何限制性条件。《婚姻条例》和《宪法大纲》中的规定相对于当时农村的现实堪称激进,有不惜一切代价维护离婚自由之势。在1950年出台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
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认为这是保护时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重要措施。
法制委员会在最后呈报中央的意见中表示了同意,其理由是:“一种意见主张离婚自由,即如双方愿离或一方坚持离婚者,即得离婚,不附什么条件;另一种意见,主张一方提出离婚者,须附有条件,合某一条件者,始得离婚。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离婚结婚自由,是反对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解放妇女的一个基本要求,我们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应以进步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原则为出发点,不应以过去的,需要改革掉的旧社会遗迹为根据。中国社会中还有离婚结婚不自由的现象存在,这只能证明婚姻条例须有彻底解放的性质,才能冲破根深蒂固的旧社会枷锁,才能创造合于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社会制度的家庭关系,而不是相反。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法律,与这个政权本身是过渡到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性政权一样,是一种过渡性的法律,它本身应该具有引导人民前进的极大教育性和解放性质,婚姻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如此。
陈望道同志1920年曾经发出这样的呐喊:“既然要自由结婚,就该要求自由离婚!不然岂不是未结婚时要自由,结婚了便不要自由了吗?这样,还可以说是一个爱自由者吗?”也是在这一年,1920年,他翻译了《共产党宣言》,拉开了中国革命的序幕。
编辑:鑫航
来源:人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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