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始公社到共产主义——马克思与共同体社会

文/约翰·贝拉米·福斯特

 

 

 

 匈牙利裔英国政治理论家R.N.伯基(R.N.Berki)在1983年曾指出:“归根结底,共产主义是卡尔・马克思思想中唯一重要的东西”。尽管这一说法略显夸张,但不可否认的是,马克思对共同体社会/共产主义的宏观构想,构成了他对阶级社会的完整批判及其对人类可行未来愿景的基础。然而,由于马克思在历史上对共同生产问题的探讨方式极为复杂,且其中涉及的哲学、人类学和政治经济学层面的挑战一直延续至今,因此很少有人系统梳理他这方面思想的发展脉络。即便如此,马克思关于共同体社会的论述不仅对理解其整体思想具有真正意义,也有助于引导人类走出资本主义社会的“铁笼”。除了提出共产主义的哲学人类学观点外,马克思还深入研究了实际存在的共同体社会形态的历史与民族学特征,进而对共同生产与交换展开具体探究。所有这些都融入了他对未来共产主义的构想——一个由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组成的社会。

在当今时代,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后都不同程度地发展了共同生产与交换,以及共同体国家的元素,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包括苏联、中国、古巴、委内瑞拉以及世界其他地区。因此,马克思对共同体/集体社会的历史、哲学、人类学和政治经济学的理解,不仅为我们洞察过去提供了重要视角,也为认识当下和未来带来了深刻启示与愿景。 

 

共同生产的社会本体论

马克思从早年起就深受激进启蒙运动的影响,在这方面,他既受到父亲海因里希・马克思的影响,也受到其导师兼未来岳父路德维希・冯・威斯特华伦的影响。此外,他还深入研究了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以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著作为典型代表。马克思是一位造诣深厚的古希腊研究学者,他深入钻研了亚里士多德(他视亚里士多德为最伟大的希腊哲学家)和伊壁鸠鲁(希腊化时期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的思想。1841 年,他完成了关于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博士论文,此后逐渐成为一名唯物主义者,并开始关注共产主义思想。

早在 1842 年,马克思就阅读了皮埃尔 - 约瑟夫・蒲鲁东的《什么是财产?》。然而,与 19 世纪 40 年代德国其他激进思想家一样,他最初对当时在法国兴起的共产主义运动的讨论,是源于这些思想通过普鲁士官员洛伦茨・冯・施泰因的《当今法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1842 年)以及摩西・赫斯的《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1843 年,该书是对冯・施泰因著作的批判性评论)传入德国。1842 年 1 月,赫斯与人共同创办了自由派报纸《莱茵报》,同年 10 月,马克思担任该报主编。马克思担任主编后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回应有关《莱茵报》是一份共产主义报纸的指控 —— 原因是该报刊登了两篇关于住房和共产主义治理形式的文章,以及一篇关于沙利・傅立叶追随者的文章,这些文章均由赫斯撰写。马克思代表《莱茵报》作出的回应极为谨慎,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共产主义,但明确表示 “《莱茵报》甚至不承认现有形式的共产主义思想具有理论上的现实性,因此,更不会期望在实际上去实现它”(马克思: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马克思在此首次提及傅立叶,还提到了孔西德朗和蒲鲁东,同时也谈到了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共产主义思想。

在当时的大多数思想家看来,共产主义问题仅仅是反对私有财产的问题,并且纯粹从哲学角度、主要是唯心主义立场来探讨。赫斯认为社会起源于个体之间的社会契约—— 这有别于伊壁鸠鲁的观点(伊壁鸠鲁认为亲属群体之间最初建立了社会契约,这种契约在社会反抗和国王死后遭到破坏,随后以更有限的、由阶级介导的形式复活),也有别于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政治 / 社会动物的观点早期法国和德国社会主义中那种个人主义的财产观,反映了蒲鲁东的影响。蒲鲁东追随让 - 雅克・卢梭,未能区分私有财产和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仅仅将财产视为 “盗窃”。因此,蒲鲁东未能理解财产是以从自然中获取为其能动原则的概念。他的分析含蓄地否定了财产在人类社会中的普遍性,更具体地说,否定了黑格尔和马克思所描绘的共同财产的存在。不过,在黑格尔看来,财产即便普遍源于从自然中获取,也只有作为私有财产时才作为一种抽象权利而存在。因此,抽象权利导致了共同财产的瓦解。

与这些渗透到社会主义思想中的主流资产阶级观点不同,马克思自身的视角兼具历史性和唯物主义特征。人类从一开始就是社会性动物。基于为人类目的而从自然中获取的生产活动,最初是共同进行的—— 并且为共同所有。私有财产作为异化的获取 / 生产方式的完全主导地位,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才形成的,而在此之前,人类历史已经经历了 “数千年”。马克思从一开始就借鉴了他对古希腊和古罗马哲学与历史的广泛知识,以及凯撒在《高卢战记》和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马克思于 1837 年翻译了这部著作)中所揭示的早期日耳曼历史痕迹。在其一生中,马克思不断探索所有可得的关于共同生产、交换和财产的历史与人类学证据,同时也通过哲学和经济学概念思考共同生产的内在逻辑。作为古典古代史的研究者,他很可能知晓古代关于印度家庭共同体共同耕种土地的记载,这些记载由亚历山大大帝的海军上将尼阿库斯记录,并由斯特拉波转述。

在马克思成长的特里尔周边地区,古老的日耳曼马尔克(Mark)制度 —— 即土地共同占有和集体生产制度的残余,一直延续到他生活的时代。他的父亲是一名律师,在他年轻时就曾与他讨论过这些集体财产权的影响。11 在 19 世纪早期的德国,从封建时代的公共土地延续下来的习惯权利迹象随处可见。就在他在《莱茵报》上论述共产主义问题的同一个月,马克思撰写了他的第一篇政治经济学文章《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在文中,他坚定地捍卫了莱茵地区农民延续到现代的习惯权利 —— 他们可以从森林中获取枯木(以及枯叶和浆果),而当时这一行为已被定为犯罪。在这一背景下,他探讨了这些习惯权利是如何被与国家勾结的土地所有者系统性剥夺的。他宣称:“唯一使我们惊异的是,为什么林木所有者不能用盗窃林木者来生自己的火炉”

19 世纪 40 至 50 年代,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基于一种关于人类的本体论概念,这种概念强调源于从自然中获取的社会和共同体关系。19 世纪中期以前,欧洲关于古代历史的具体知识大多依赖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资料。正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在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1857-1858 年撰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一部分)的引言中所写:“无论是古典(欧洲)教育,还是当时可得的材料,都无法让人对埃及和古代中东有深入的了解”印度、锡兰和爪哇的情况在不同程度上也是如此,不过在这些地区,马克思能够依靠英国和荷兰殖民官员的记载(尽管这些记载存在问题)。威廉・普雷斯科特的《秘鲁征服史》(1847 年)中对秘鲁印加人统治下的共同财产关系的简要论述,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和《资本论》的分析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从 15 世纪到 16 世纪中叶,在如今的秘鲁、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地区,印加社会形态中的主导部落 “被划分为 100 个氏族公社(ayllu),这些公社逐渐发展成为村庄公社”。

在 1859 年开启 “民族学时代革命”、催生现代人类学研究之前,马克思所能获得的关于早期亲属关系社会和以贡赋为基础的社会中共同生产的历史与人类学知识是有限的。因此,马克思早年关于共同生产的历史和人类学知识,在很大程度上侧重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阶级社会,在这些社会中,早期的共同生产形式留下了它们的印记。尽管如此,他凭借对社会中的劳动和生产的深刻本体论理解,得以进行透彻的分析,至少其大致框架在今天仍然具有相关性。

马克思整个分析的基础是他在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首次提出的关于人类劳动和生产的唯物主义本体论,这一本体论成为他与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 1845-1846 年撰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阐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础。在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中,劳动和生产是一个社会过程,个体作为社会存在参与其中。人类历史可以从不断变化的 “获取方式” 中得以洞察。所有人类文化都植根于人类劳动和从自然中获取的现实,因此也植根于共同体内部财产关系的形成,而这些共同体最初是亲属共同体。《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描述的第一种财产形式是部落财产,与狩猎采集和最早的农业形式相关联。其特点是 “特定形式的共同体(氏族)与相应的自然财产之间的原始统一”。在这里,分工尚未发展起来。社会是父权制的,而最初的分工形式与 “家庭中潜在的奴隶制” 的发展相关联。在马克思对部落社会的这一初步描述中,尚未直接提及共同生产或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没有提到“原始(最初的)共产主义” 这一术语。马克思和恩格斯仅在提及 “亚细亚共同体制度”、斯拉夫土地占有形式,以及(稍微牵强地)德国马尔克制度的前身时使用过这一术语,而并未将其应用于狩猎采集社会。后者尽管在其组织形式上具有共同体特征,但并未被视为完整意义上的生产方式,而被视为氏族 - 亲属社会。“原始共产主义” 这一术语专门用于描述狩猎采集社会,是后来在第二国际和第三国际内部引入的。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第二种历史财产形式是“古代的共同体财产和国家财产”,它 “产生于几个部落通过协议或征服联合成一个城市,并且仍然伴随着奴隶制”。正如马克思后来在其《人类学笔记》中所解释的,古代的 “地产”“一则来自亲属或部落成员的个人权利与家庭或部落的集体权利相分离……一则来自部落首领的最高权力的膨胀和变质”(马克思: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1875年伦敦版)一书摘要。因此,土地私有财产最初是由共同体土地所有权(公有地)介导的,但逐渐导致了阶级关系的产生,削弱了集体秩序。

古代社会中支配社会关系的“古代共同体和国家” 概念,与源于早期部落关系的、作为共同体治理社会的城邦相关联。正如帕特里夏・斯普林博格在《马克思、民主与古代城邦》中所写,城邦是 “一个城市共同体,其中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并存”。斯普林博格解释道,在马克思看来,希腊城邦 “暂时保留了部落和共同体形式,同时开创了国家这一现象”。正如黑格尔、马克思以及后来的卡尔・波兰尼所主张的,当时的经济与国家(反之亦然)尚未从城邦中分离出来。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异化尚未存在,这使得共同体形式得以与阶级分化并存。

对马克思而言,奴隶制尽管在许多方面构成了希腊黄金时代城邦的物质基础,但从属于支配财产关系的共同体秩序,这种秩序源于先前的亲属关系。公元前 7 世纪,吕底亚开始出现流动财产和货币(特别是铸币),这加剧了阶级分化。这一发展对于解释古代动产奴隶制的起源和扩张至关重要,同时也促成了希腊和罗马古代共同体秩序的最终瓦解。

事实上,尽管马克思着重强调了奴隶制在古代的作用,但他从未像后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常见的那样,将古代社会描述为实际的“奴隶生产方式”。因此,在佩里・安德森的《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中,我们得知古代希腊 - 罗马世界的 “决定性创新” 是 “大规模的动产奴隶制” 或 “奴隶生产方式”。相比之下,马克思将古代的奴隶生产视为共同体和国家形式的次要属性,与货币和贸易的增长相关联。城邦的核心从原始时代起就植根于部落或亲属关系,如希腊的胞族,随着私有财产的增长,雅典等城邦中贵族与平民之间的阶级分化逐渐从中产生。马克思认为奴隶制在某种程度上是附加的。尽管如此,这并未阻止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显然想到了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和奥古斯都时代的罗马的黄金时代)指出,在经济上,“直接的强迫劳动是古代世界的基础;共同体以此为基础”。

从亚里士多德到伊壁鸠鲁的希腊哲学中,对无限积累财富的持续批判占据了显著地位,马克思(以及当今的古典学者)将其归因于社会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源于货币经济的最初迹象(主要出现在缝隙地带和贸易国家),开启了为财富而财富的系统性追求,并破坏了先前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写道:“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都由于财富的发展,或者同样可以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没落了。因此,在意识到这一点的古代人那里,财富被直接当作使共同体解体的东西加以抨击”(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资本流通”)。

 

 

共同体社会的政治经济学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写道:“所有政治经济学论著都把私有财产视为理所当然”与此相反,马克思秉承黑格尔的思路,坚持认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藉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 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而声称生产等同于私有财产,就是否定人类历史的大半部分。共同体生产和财产构成了社会的“自然经济”,这种经济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阶段占据主导地位。私有财产随着阶级社会和分工的出现而产生,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才成为主导的财产形式。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写道:“财产最初在它的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形式中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这里,他所说的“亚细亚” 形式主要指印度和爪哇的村社;“斯拉夫” 形式指 19 世纪仍存在的俄罗斯米尔(即农民公社);“古代古典” 形式指在希腊城邦中仍明显存在的共同体关系;“日耳曼” 形式指古老的马尔克传统,在这种传统中,共同体体现在日耳曼部落周期性地以集体形式 “聚集”,而非持续 “共处”。马克思还提到了凯尔特人中存在的共同财产。塔西佗在其《日耳曼尼亚志》中描述日耳曼部落时写道:“土地是由公社共有的,公社土地的多少,以耕者口数为准;公社之内,再按貴賤分給各人。土地的广闊平坦,使他們易于分配。他們每年都耕种新地,但他們的土地还是綽有余裕”人们认识到,在许多共同体社会中,“个体没有与公社相分离的财产,而仅仅是公社的占有者”,这遵循着共同体用益权原则。一部分剩余劳动总是用于 “更高层次的共同体” 的再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公社成员的身分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和《资本论》中,马克思高度重视印加人统治下的秘鲁共同体关系。根据普雷斯科特的著作,马克思指出,在印加社会,个体“对土地没有转让或增添的权力”,土地归共同体所有,并每年重新分配。在《资本论》中,他将印加统治下的秘鲁称为具有 “自然经济” 或非商品经济的社会,以及 “秘鲁人人工发展起来的共产主义”。让马克思着迷的是,秘鲁是一个 “即便没有任何形式的货币” 和存在 “劳动共同体” 的社会,却 “存在着最高形式的经济,例如协作、发达的分工等”。在其他一些社会形态中,如斯拉夫共同体,马克思强调,尽管货币交换在外部关系中存在,但它并非 “作为原始构成要素处于共同体社会的核心”。即使在罗马帝国最发达的时期,“货币制度” 也只在军队中占主导地位。

马克思认为,以现存村社为代表的“亚细亚共同体制度” 是劳动者与生产的自然条件之间 “原始统一” 的主要范例之一。他坚持认为,“在印度,存在着各种不同模式的(尽管有时仅存残余)‘原始共同财产’”,在那里,“共同体劳动” 可以在 “其自发演变的形式” 中看到。事实上,“仔细研究亚细亚的,特别是印度的共同财产所有制形式,就会发现,不同形式的原始共同所有制的解体产生了不同形式的财产。例如,罗马和德国私有财产的原型可以追溯到印度共同财产的某些形式。” 村社中的亚细亚财产形式代表了一种(理论上)先于古希腊和罗马模式的形式。霍布斯鲍姆指出,在马克思对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分析中,“东方(亚细亚)(和斯拉夫)形式在历史上最接近人类的起源,因为它们在更复杂的社会上层建筑中保留了发挥作用的原始(村)共同体,并且阶级制度发展不充分”

人们常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着重强调“亚细亚生产方式” 的概念,通常更多地依据卡尔・魏特夫而非马克思的观点,将其描述为这样一种社会:对大型灌溉工程的需求,以及由此产生的大规模集体劳动,导致了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或国家的过度膨胀。然而,这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几乎没有依据。尽管马克思在 1859 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使用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但他几乎从未再使用这一术语,并最终完全放弃了它。此外,虽然马克思偶尔提到专制国家管理大型灌溉工程,但他的分析总体上是针对村社本身的,他认为村社是自给自足的集体,在农业和小型制造业(手工业生产)中都表现出共同所有权、共同生产和共同交换。他明确将这些印度村社等同于“原始共产主义”,它们的顽强存在表明其历史甚至比希腊和罗马的 “古代共同体和国家” 更为悠久。此外,与古希腊和罗马不同,奴隶制并非亚细亚社会的经济基础。尽管这样的社会往往采取专制的贡赋形式,但对马克思而言,这并没有否定村社内部财产 / 生产的共同体性质。然而,来自上层的专制以及殖民化,往往导致它们仅在简单再生产层面停滞不前。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指出,共同体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本质在于关注集体人类需求和社会个体的发展。“生产的共同体性质从一开始就使产品成为共同体的、一般的产品”,无需通过商品交换来中介。“最初在生产中发生的交换…… 不是交换价值的交换,而是活动和使用价值的交换。” 这种共同体生产 / 交换 “由共同体的需求和目的决定,并从一开始就包括个体对产品的共同体世界的参与”。就其本质而言,共同体生产并非事后由市场决定(从而让资本中介所有生产关系),而是事前就以共同体原则为基础,生产的社会性质从一开始就被预设。他认为,在现代背景下,基于共同财产的生产必须 “按照明确的社会计划” 进行,该计划 “维持劳动的不同职能与工人联合体的各种需求之间的适当比例”。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时间就是一切,人不算什么;人至多不过是时间的体现。现在已经不用再谈质量了。只有数量决定一切”(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第一章)。相比之下,就共同体生产而言,作为纯粹数量的劳动时间固然重要,但并非具有最终决定权:

时间的规定当然仍有重要意义。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正像在单个人的场合一样,社会发展、社会享用和社会活动的全面性,都取决于时间的节省。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约。正像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一样,社会必须合乎目的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然而,这同用劳动时间计量交换价值(劳动或劳动产品)有本质区别。同一劳动部门的各单个人的劳动,以及不同种类的劳动,不仅在量上不同,而且在质上也不同。——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货币的产生和本质”

1868 年,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写道:“实际上,没有一种社会形态能够阻止社会所支配的劳动时间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调整生产。但是,只要这种调整不是通过社会对自己的劳动时间所进行的直接的自觉的控制——这只有在公有制之下才有可能——来实现,而是通过商品价格的变动来实现”其结果就是资本主义阶级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及无法满足“各种需求的层级体系”。在资本主义的普遍商品经济下,最迫切的人类和社会需求 —— 包括个体的自由发展 —— 非但没有成为生产的主要目标,反而成了积累的障碍。

劳动作为协作所展现出的新兴生产力(通过这种协作,工人成为“劳动有机体” 的成员)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就已存在。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写,“简单协作” 曾造就 “宏伟的建筑”,这在 “古代亚洲人、埃及人、伊特鲁里亚人” 的巨大工程中显而易见 —— 他在其他地方还提到,秘鲁印加人的工程也是如此。亚洲早期文明 “还有剩余的生活资料,可以用于华丽的或实用的建筑。这些国家可以指挥几乎全部非农业人口的手臂,而对这些剩余生活资料的唯一支配权又完全属于君主和祭司,所以它们有能力兴建那些遍布全国的宏伟纪念物”(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一章)。这类多样的非商品社会能够从以农业人口为主的群体中以贡赋形式提取剩余。这符合自然经济模式,即如今广义上所说的贡赋生产方式,它涵盖了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众多前资本主义文明,其中大多数在社会底层保留了共同体或集体主义关系。正如萨米尔・阿明所言,“贡赋生产模式” 源于早期的 “共同体生产方式”。它 “在依然存在的村社之上,添加了一个通过征收贡赋来剥削该共同体的社会和政治机构”。尽管在不同时代和地区存在很大差异,但它构成了 “前资本主义社会最普遍的形式”。

 

从中世纪的公地/公社到1871 年巴黎公社

直到近代早期,欧洲的农民村庄仍依赖与土地相关的习惯权利,且往往伴随小商品生产。因此,欧洲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如英国从 15 世纪开始的过渡),取决于习惯权利的瓦解和公地的圈占,从而产生现代无产阶级 —— 这一过程耗时数百年。即便是在封建主义和其他形式的贡赋生产方式中存在的公地或共同财产,也与集体占有权相关联,且以使用价值和非商品交换形式为导向。在普遍商品经济中,私有财产是可转让的;而土地共同财产则不可转让,它植根于特定共同体或地区的习惯权利。正如历史学家彼得・莱恩博所指出的,“共同权利嵌入特定的生态环境及其地方耕作方式之中”。在中世纪社会,农民共同体对土地 / 自然的占有拥有习惯权利,这限制了封建领主相应的土地权利。

人们通常认为英国中世纪的公地仅以狭义的公地(林地、沼泽和未开垦的草地,用于放牧和获取自然资源)为基础,但这种狭义的公地无法与城镇和村庄周边的公共田地分割开来。公共田地通常通过集体耕作来维持耕种,土地被分成条状,其分配方式旨在确保村民平等获取最肥沃的土地。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他著作中详细论述了公地圈占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作用,以及在强行征用过程中所使用的残酷手段。他评论道:“对神圣的所有权进行最无耻的凌辱,对人身施加最粗暴的暴力,只要这是为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所需要的,政治经济学家就会以斯多噶派的平静的心情来加以观察”(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

共同体社会的概念始终与社会的政治指挥结构以及财产 / 生产问题相关联,这就引出了共同体治理的问题。在中世纪晚期,特别是在意大利北部和佛兰德斯,出现了城市公社或自治城镇,它们基于平等公民(通常是富人)之间的约束性誓言,公然违抗封建等级和附庸制度。中世纪的城市公社以行会为核心,形成了行会主导的商人寡头政治,成为资产阶级的诞生地。封建时代也催生了新兴资产阶级所构想的城市公社乌托邦。1789 年巴士底狱被攻占后,巴黎的政府被称为巴黎公社。1871 年革命工人的巴黎公社正是沿用了这一名称 —— 它源自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早期巴黎公社。1871 年的巴黎公社短暂存在,诞生于普法战争期间,与早期的中世纪公社乃至 1789 年的巴黎公社截然不同。在马克思看来,它并非新国家权力的构建,而是对国家权力的否定,从而也是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异化二元关系的否定。它构成了 19 世纪真正的革命性工人阶级城市共同体秩序,但仅维持 72 天便以法国政府对公社社员的大屠杀告终。

对马克思而言,巴黎公社指向一种新的共同体政治指挥结构:它打破了作为社会之上权力的资本主义国家,却仍履行与之类似的职能,且仍受其诞生的资产阶级秩序影响。公社实行了男性普选制;当选官员的薪资与普通工人工资相当,若不遵循选民授权,可被立即罢免。公社废除了死刑、童工和征兵制,同时免除了债务。工人被组织成合作社来管理工厂,并计划将合作社整合为一个大工会。此外,还成立了妇女联盟和普及世俗教育体系。正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1871 年)中所写:

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但这是共产主义、“不可能的”共产主义啊!...如果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这是使工人阶级作为唯一具有社会首创能力的阶级得到公开承认的第一次革命...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另一个此类的措施是把一切已关闭的作坊或工厂——不论是资本家逃跑了还是自动停了工——都交给工人协作社,同时给企业主保留获得补偿的权利。——马克思《法兰西内战》

在马克思看来,尽管巴黎公社存在种种缺陷,但它已然证明:在工人阶级共和国中,随着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本身的消亡,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已无存在的必要。巴黎公社作为一种城市公社,预示着整个工人阶级共和国将建立在共同计划下的集体生产和民主社会治理基础之上,由此构成了向更完善的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初始阶段。“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

这种对共同体社会形态的整体认知,在巴黎公社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深化,并体现在马克思 1875 年撰写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对马克思而言,1871 年的巴黎公社代表着 “无产阶级革命专政” 形式的最终发现,他坚信这种形式注定要推翻资本的阶级专政,构建向社会主义 / 共产主义过渡的更民主的新秩序。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构想的完全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不存在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庞大国家权力。随着政治指挥权向全体民众移交,国家将逐渐 “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恩格斯所说的单纯的共同体 / 公社。资产阶级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也将不复存在。经济将依据共同计划运行,决策主要由联合起来的生产者事前制定,而非由市场事后决定。创造性劳动将成为 “生活的第一需要”,“每个人的自由发展” 将成为 “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经济的整体结构将是 “基于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制的合作社社会”,遵循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的原则。“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在这样的社会中,“共同体对需求的满足,如学校、医疗服务等” 的比例将大幅提高,文化发展的领域也将普遍拓展。土地 / 自然等 “生活源泉” 将成为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共同财产。

在界定生产的整体特征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八章),并在此过程中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人类与自然之间异化的物质变换将被超越。正如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早前所指出的:“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

民族学时代的革命

1859 年,查尔斯・达尔文的《物种起源》问世,首次提出了强有力的自然进化理论;与此同时,在英格兰西南部的布里克斯哈姆洞穴发现了史前人类遗骸,引发了一场与之密切相关的 “民族学时代革命”。这一发现将人类在地球上生活的时间延长了数千年。在此之前,人们已经发现了一些人类遗骸(有时还伴有原始工具),包括 1856 年在德国尼安德特山谷发现的首批尼安德特人遗骸。尽管布里克斯哈姆洞穴的发现不如尼安德特人的发现那般引人注目,但它无疑证明了 “人类的悠久历史”。

这一发现引发了人们对人类进化和人类学起源、早期社会性质以及家庭、国家和私有财产起源的探索热潮,相关著作层出不穷,如托马斯・赫胥黎的《人类在自然界的位置》(1863 年)、查尔斯・莱尔的《人类古代史的地质证据》(1863 年)、约翰・卢伯克的《史前时代》(1864 年)、亨利・萨姆纳・梅因的《东西方的村社》(1871 年)、路易斯・亨利・摩尔根的《古代社会》(1877 年)以及约翰・巴德・菲尔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村庄》(1880 年)。在德国,格奥尔格・路德维希・冯・毛勒延续了他 1854 年开始的研究,其巨著《马尔克、村庄、城镇宪法和公共权力史导论》专门探讨了德国马尔克制度。

1880-1882 年,马克思摘录了摩尔根、菲尔、梅因和卢伯克的著作,这些摘录被称为他的《人类学笔记》。一年前,他还从年轻的俄罗斯社会学家马克西姆・科瓦列夫斯基的民族学研究中做了大量笔记,科瓦列夫斯基的手稿《共同土地所有权:其解体的原因、过程和后果》探讨了印度、阿尔及利亚和拉丁美洲的共同体关系。1880-1881 年,他摘录了威廉・B・莫尼的《爪哇;或如何管理殖民地》(1861 年)中的段落。

马克思晚年对民族学研究产生兴趣,从他对毛勒关于德国马尔克制度研究的反应中可见一斑。毛勒在其著作中确凿地证明,马尔克制度的共同体基础比人们之前认为的更为牢固。1868 年,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指出,毛勒等人的这些民族学研究虽然他们自己并未意识到,但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要超越中世纪,审视每个民族的原始时代,而这与社会主义趋势是一致的。” 然而,马克思评论道,毛勒和其他类似的民族学研究者,如语言学家和文化历史学家雅各布・格林,并没有真正理解这种趋势:“他们惊讶地在最古老的事物中发现了最新鲜的东西。” 这些残存的共同体形式,是过去更平等的共同体的遗迹,以辩证的方式指向未来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

由于马克思此前对社会中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体治理进行过深入研究,他能够充分吸收这些新发现,同时不根本改变他毕生发展的基本方法。在他的《人类学笔记》中,焦点常常是共同体关系。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中关于共同财产、住房和土地占有权的 27 个段落旁画了平行线或做了简短评论,以示强调。不过,与马克思早期的著作相比,这里更加强调基于亲属关系和性别关系,因为它们塑造了这些共同体。他对摩尔根关于豪德诺索尼人的研究印象尤为深刻,豪德诺索尼人被法国人称为易洛魁联盟,被英国人称为五族联盟,代表了早期以氏族为基础的社会。“易洛魁氏族的所有成员,” 马克思借鉴摩尔根的观点写道,“都是人身自由的,有义务捍卫彼此的自由”豪德诺索尼人建造了可容纳多个家庭的长屋。摩尔根在其《美国土著的住房与生活》(1881 年)中描述这些长屋 “大到足以容纳 5 个、10 个和 20 个家庭,每个家庭都过着共产主义的生活”马克思摘录并强调了摩尔根的话:“这(即更高级的社会制度)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马克思认为财产最初源于对自然的占有,这打破了“无财产民族” 的神话 —— 欧洲殖民者曾用这个神话为其掠夺土地辩护。马克思在摘录瓦列夫斯基《共同土地所有权》中关于阿尔及利亚的内容时(通过科瓦列夫斯基)指出,“阿拉伯人、土耳其人、最后还有法国人长达若干世纪的统治——如果不算最近的一个时期,即从官方说自1873年法律以来的时期——都没有能够摧毁血缘组织和以此为基础的地产不可分和不可出让的原则”然而,只有反抗才能确保持久的共同土地占有权。1882 年,马克思为了健康在阿尔及尔待了两个月后宣称,阿尔及利亚人 “如果没有革命运动,将会走向毁灭”同样,他通过摘录瓦列夫斯基的著作,特别注意到英国在印度“对农民的共同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掠夺”。

由于健康不佳,马克思在 1883 年去世前的最后几年里,未能如其所愿,根据他的《人类学笔记》撰写一部论著。然而,恩格斯试图继承马克思通过摩尔根、毛勒等人的民族学发现,他在马克思去世后的第二年(1884 年)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并在《马尔克》(1882 年)中也做了相关阐述,马克思在该书出版前阅读并评论过。恩格斯的分析深深植根于对亲属关系和性别关系的考察,特别是在不同文化中表现出来的氏族。他认为,在各地 —— 北美的易洛魁人、秘鲁的印加人、印度和爪哇的村社、俄罗斯的村社、欧洲的凯尔特氏族、古希腊以及德国的马尔克 —— 都有大型家庭共同体、共同生活、共同土地占有、共同耕作和合作劳动的迹象,这些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有所不同。这些古老的共同体关系在古希腊的胞族和罗马的氏族中也有体现。“家长制家庭公社,” 他宣称,

乃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它虽不是到处流行,但是流行很广...至于他们的经济单位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共产制亲属集团,或者所有三种集团依土地条件的不同都存在过,关于这些问题将来还会长久争论。但柯瓦列夫斯基认定,塔西佗所描述的状况,不是以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为前提,而是以家庭公社为前提的;只是过了很久,由于人口增加,农村公社才从这种家庭公社中发展出来。——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七章

在恩格斯的观念中,在最早的、最传统的狩猎采集部落社会里,经济剩余尚未出现,社会秩序的核心更多在于亲属关系的再生产和人口的繁衍,而非经济意义上的生产活动。

俄国公社这一当代议题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最初受到关注是在 1847-1852 年。当时,普鲁士贵族、官员且支持农奴制的冯・哈克斯特豪森 - 阿本堡男爵,在沙皇的支持下撰写了一份关于俄国农业关系的研究报告,其中揭示了俄国 “米尔”(即村社)的广泛存在。这一发现对俄国民粹主义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起初,马克思并未觉得俄国 “米尔” 有什么特别之处,仅将其视为一种衰退的古老共同体秩序的表现。然而,1869 年,年轻的俄国学者 V.V. 别尔维(弗列罗夫斯基)的《俄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送到马克思手中,他随即以极大的紧迫感开始学习俄语,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掌握了这门语言。这促使他深入研究俄国民粹主义,最终改变了他对 “米尔” 当代意义的看法。

马克思对俄国公社的成熟观点体现在 1881 年给维拉・查苏利奇的信的草稿中,以及 1882 年《共产党宣言》俄文第二版序言(与恩格斯共同撰写)里。在给查苏利奇的信稿中,马克思指出,俄国公社是最发达的农业公社形式,其痕迹在欧洲各地以及亚洲部分地区都能找到。早期的形式,如凯撒时代的日耳曼部落,以亲属关系为基础,具有共同生活和集体耕作的特点。相比之下,一个多世纪后塔西佗所描述的后期日耳曼马尔克农业公社,则将村庄共同所有权(包括土地的定期重新分配)与个体家庭住宅和耕作结合在一起。农业公社在财产形式上呈现出一种 “二元性”,这既是其更具活力的源泉,也是其即将解体和私有财产逐渐兴起(届时剩余的共同财产将沦为附属品)的标志。

19 世纪在俄国和亚洲发现的所有残存的农业公社形式(其中俄国的公社未受到外部殖民的扭曲性影响),都展现出农业公社相同的基本特征和二元性。凡是农业共产主义得以存续的地方,都是因为它作为 “地方性的小世界”,处于 “公社之上某种程度的中央集权专制统治” 之下。这一切引出了一个问题:俄国公社或 “米尔” 能否成为新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马克思给出的试探性答案是,鉴于以下几点,它有理由成为植根于合作劳动的新型共同体社会的核心:(1)俄国公社并非以亲属关系为基础;(2)它具有 “当代性”,这意味着它能够吸纳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些 “积极成果”,而不必承受资本主义的残酷剥削;(3)它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存续。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本身可能会推动 “现代社会回归到一种更高形式的‘古老’类型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但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一场借鉴当代社会主义运动的革命。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俄文第二版序言的结尾写道:“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

 

作为过去与未来的共同体社会

马克思在其一生中多次提及,他成长的特里尔周边地区残存的土地共同所有制,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年少时,他便与身为律师的父亲探讨过这些古老的财产关系。他在青少年时期完成的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的翻译工作,无疑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观点。他早期通过亚里士多德和伊壁鸠鲁(两人都探讨过共同体的本质)对希腊城邦和哲学的研究、在《莱茵报》任编辑时对农民失去森林习惯权利问题的关注,以及对黑格尔“占有 / 财产是社会基础” 这一观点的借鉴,都融入了他对共同体社会的理解之中。1842 年,马克思在论述中提出,财产源于 “自然的基本力量” 与人类劳动。在他所处的时代的德国,人们从森林中采集木材的习惯 / 共同体权利,便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各种占有形式的体现。

马克思对共产主义问题的探讨,从一开始就秉持唯物主义和历史主义的视角,强调人类的社会起源,这与法国社会主义者和德国青年黑格尔派中常见的个人主义、唯心主义、浪漫主义和空想主义观点形成鲜明对比。从最早的著作开始,他就着重强调人类从自然中获取的自然共同体基础,以及作为人类劳动产物的财产关系在整个人类历史中的社会发展过程,并将其与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异化关系相对照。这涉及一种深刻的人类学视角和文化的劳动理论。由此形成的社会本体论,构成了他对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全部基础。“过去为人类未来提供线索” 以及 “通过创建更高层次的共同体社会超越当下” 的理念,几乎从一开始就主导着马克思的思想。

由于共同体社会在马克思思想中具有根本重要性,他利用当时所有可得的历史和人类学资料,探究了各种形式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体治理模式,包括农业公社和城市共同体结构。他深入研究希腊和罗马历史、殖民官员的报告以及早期民族学著作。其他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罗莎・卢森堡,延续了这一研究。最终,马克思坚信,过去是连接现在与未来的中介。人类自然的、自发的共同体基础将在更高形式的社会中复活,这不仅会发生在欧洲,还将通过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霍布斯鲍姆曾写道:“对马克思最荒诞的误解,莫过于认为他只期待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发生革命”

在我们这个时代,中国的革命(其早期充满活力的人民公社以及当前社区的集体土地占有制度)和委内瑞拉的革命(其多样的公社以及创建“共同体国家” 的斗争)都表明,人类的未来 —— 如果真有未来的话 —— 需要建立一个共同体社会,一个由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所拥有、所治理、所享有的社会。

 

 

 

 

编辑:雁回锦书

 

发布时间: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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